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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多夫制

2024-10-28 15:35:53  浏览:195  作者:管理员
相对于一夫多妻制而言,一妻多夫制在中国婚姻文化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有时要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如谢承在《后汉书》卷八《刑志》中记载:范延寿宣帝时为廷尉,时燕赵之间...

相对于一夫多妻制而言,一妻多夫制在中国婚姻文化中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有时要受到法律上的制裁,如谢承在《后汉书》卷八《刑志》中记载:

范延寿宣帝时为廷尉,时燕赵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长各求离别,争财分子,至闻于县,县不能决断。谳之于廷尉,于是延寿决之,上言:“男子贵信,妇人贵贞。今三男一妻,悖逆人伦,比之禽兽生子,属其母。”于是以四子并付母,尸三男于市口。

晋人干宝在《搜神记》卷六中也记载:

(汉)宣帝之世,燕岱之闲(间),有三男共取(娶)一妇,生四子。及至将分妻子而不可均,乃致争讼。廷尉范延寿断之曰:“此非人类,当以禽兽从母不从父也。请戮三男,以儿还母。

一妻多夫制在中国婚姻文化中虽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现象,但在某些文献中也不乏记载,如《周书·异域传》载:

喊哒国....兄弟共娶一妻。夫无兄弟者,其妻戴一角帽;若有兄弟者,依其多少之数,更加帽角焉。

《隋书·西域传》载:

挹怛国...兄弟共妻。妇人有一夫者,冠一角帽;夫兄弟多者,依其数为角。

《文献通考·四裔考》载:“滑国...兄弟共妻。”

《四川通志·西域志》转引《藏炉述略记》曰:“以一女字一男者为鄙,合昆季三四而联床焉,如称和气于不衰。”

明人陆容(《菽园杂记》卷十一载:

温州乐清县近海有村落日三山黄渡,其民兄弟共娶一妻。无兄弟者,女家多不乐与,以其孤立恐不能养也。既娶后,兄弟各以手巾为记。日暮,兄先悬巾,则弟不敢入;或弟先悬之,则兄不入。故又名此地为“手巾岙。

赵翼《檐曝杂记》“甘省陋俗”条载:

有兄弟数人合娶一妻者,或轮夕而宿,或白昼有事,辄悬一裙于户门,即知回避。生子则长者为兄后,以次及诸弟云。

《大公报》1935年1月10日载庄学本的调查说:

有些人因为怕家产分散,喜欢几个兄弟住在一起,合娶一个老婆。同房日期,则由女人规定,某日轮流谁,其余的都得出外作事,或代替女人看守牛羊。生了第一个儿子,便叫大哥做爸爸,生了第二个女儿,则喊老二做爸爸,其余的称之为叔叔,所以从来未发生过争执。

在中国婚姻文化中,解放前一妻多夫制比较流行的是藏族地区。除了西藏之外,其他藏族地区也是如此,如据《康定概况》记载,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旧时“一妇数夫,是习惯例。”

关于藏族一妻多夫制的实行范围有若干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在世家中最普遍,因为世家爵位的承袭只限本家的人,如分家后,除特殊情形外,即失去世家地位;又因世家必须维持一定的生活方式,若财产分散后,即不能维持他们的生活水平。据世家自已表示,兄弟共妻除了保持他们的财产和地位外,还可以保持家庭生活的和谐,妯娌间的冲突常造成兄弟不和,兄弟共妻则恰可免去这种缺点。也有人认为一妻多夫制大多盛行于农民间,但不行于游牧民间。还有人认为在游牧民间也盛行一妻多夫制。

关于藏族一妻多夫制中“多夫”间的关系,一般认为是兄弟关系。如有人说,凡实行多夫制之处,丈夫系为兄弟行,若一女子嫁于诸兄弟之一,则其余年幼弟兄皆系其夫,但年长于本夫者不在内。也有人说,这种一妻多夫制只是兄弟共娶一妻,并不是一群不相干者合娶一妻,所以这种方式也可以说是兄弟共妻。

一般而言,一家如有兄弟四五个则必送一人、两人或三人入寺当喇嘛,所余兄弟两三人则共娶一妻。兄弟共妻的原因不外两种:

一因伦理观念太重,兄弟共娶一妻取其家中和睦、兄弟不至分家并可避免妯娌纷争之意;二因一般人家财产很少。如兄弟分家则财产不足供其要求,生活不能维持。解决此问题的唯一办法即是使兄弟共娶一妻。

兄弟共妻的家庭都是以妇女为中心的,主妇自己住一间房,各夫轮流和她同居,非经招唤不进主妇室内。各夫对同居事都能听从主妇安排,很少争风吃醋。大概惯例是由长及幼,当事人与主妇同居时,即将自己的信物置于屋外,他人见之自行引退,并不感觉不便。间或有偏爱的事情发生,若久不能和主妇同居的就出外另觅情人,很少向主妇或兄弟争吵。所生子女称长者为大父,依次为二父、三父等。

也有人认为“多夫”间的关系并不限于兄弟,也包括他人。如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十载:

藏民下等社会之风俗,不必用媒妁,男女各适其所好。有多夫一妻之弊,其法甚奇。例如男子欲娶妻,则先谒女之父母,述己之愿望,且为订约,得许可者始为婿,起卧女家,列为家族之一人。如他男子欲分享此艳福,则亦来为盟约如前夫,同列于家族为副夫。三人、四人来者,皆可如此。有时因嫉妒而一人独归者,然甚绝少。大抵一家亲善,诸夫竞争从事职业,汲汲焉务得妇之欢心。若妇欲择定一人,则更为盟约,悉礼他夫而退去,其夫于他夫入家时携带之金,当加息偿还。....若已生儿,则不复为此。.....里塘近旁妇人,一夫则冠银结一枚,多夫则冠三四枚。

凯撒关于古代不列颠人婚姻状况的论述也涉及到一妻多夫制:

他们在家庭生活中实行一种共妻制,每十人或十二人组成一群,其中尤以兄弟或父子结群的为最多。在这种婚姻生活中,所生子女被认为属于其中最先把其母娶进家中的人。一妻多夫制的实行原因有很多,以下三个原因是不少学者经常提到的:

第一,男多于女。在实行一妻多夫制的喜马拉雅地区,已有人明确指出,许多地方都是男多于女。邓洛普在谈到琼萨尔一带的一妻多夫制时曾经指出:

有一点值得注意,凡是盛行一妻多夫制的地方,男女比例都有明显差别,不仅成人如此,而且未成年的孩子也是如此。例如,作者在一个村子里曾发现有四百多名男孩,而女孩只有一百二十人。

第二,经济动机。旧时一妻多夫制在西藏被公认为是一种必要的制度。

因为山间每一块可以耕种的土地,多已耕种了许多世代,人口的数量必须适应于耕地的数量。而要保持这一比例关系,就必须做出某种限制:在每个拥有一定财产的家庭中,都只能有一名生儿育女的人。

在通常实行兄弟共妻的地区,一妻多夫制还可以使家产不致分散。虽说经济方面的考虑在富人和穷人中都可能导致一妻多夫制,但从大量记载来看,以一妻多夫制为主要或唯一婚姻形式的,似乎还是穷人居多。凡是有钱娶亲的,一般都愿独娶一妻,甚至占有多妻。时常也可听到这样一种说法,即认为人们之所以实行一妻多夫制,是由于无力积蓄娶亲所需的聘金,于是诸兄弟或诸友人便集资共买一妻。

第三,男子时常离家。藏族人、喜马拉雅人和印度南部某些民族之所以实行一妻多夫制,还有一个原因是,当丈夫在外放牧,或忙于贩运、狞猎、作战或四处谋生,因而长期不能在家时,妻子独自留守家中,就难免会遇到一定的危险或困难。一般来讲,当丈夫离家在外时,其兄弟是最合适的代理人。兄弟之间一般都同住一处,彼此休戚相关,情深义长,如果合娶一妻,便不会再有外人插足进来。

换个角度看,世界上同样也有许多男多于女的民族,或者说同样也有很多民族,或出于贫困,或为使家产不致分散,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本来也可采行一妻多夫制,但它们却从未实行过这类婚制。以成年女性缺乏为例,这固然可以导致一妻多夫制,但同样也可导致独身、卖淫或同性恋。韦斯特马克在《人类婚姻简史》中认为:我们往往不可能完全讲清,为什么有的民族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有的则实行一夫多妻制;同样,我们也不可能完全讲清,某种因素何以在有些情况下会导致一妻多夫制,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则不是这样。不过,一般而言,有一点是比较肯定的,即一妻多夫制的实行之所以不很普遍,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大多数男子生来就有一种对妻子的独占欲。而在实行一妻多夫制的很多民族中,据某些人的特别观察表明.男子显然很少具有这种嫉妒心。还有几位学者认为,在远古时代,一妻多夫制曾是通例,而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则属例外。为了证明这种观点,他们以遍及很多民族的转房婚俗为例,提出弟娶寡嫂的做法就是从一妻多夫制演变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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