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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的起源:汉魏晋南朝时期汉族正月十五日习俗②

2026-02-27 10:20:44  浏览:114  作者: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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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元宵节的起源:汉魏晋南朝时期汉族正月十五日习俗①

一、正月十五日祭蚕神与迎紫姑习俗

(一)祭蚕神

(北魏宣武帝景明四年)三月己巳,皇后先蚕于北郊。

但是,在《晋书》卷十九《志第四·礼上》中,蚕神祭祀出现了变化。

《周礼》,王后帅内外命妇享先蚕于北郊。汉仪,皇后亲桑东郊苑中,蚕室祭蚕神,曰苑窳妇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

从此文中能够发现蚕神职能的分化,“先蚕”祠于北郊,而“蚕神”祭于蚕室。最为重要的是,蚕神“苑窳妇人、寓氏公主”是女性的形象,且居于蚕室之中。这说明,正月十五日活动中的蚕神形象在形成过程中受到了官祠蚕神的影响。

其次是祭品与祭仪。《搜神记》与《续齐谐记》中记载的祭品为“白粥泛膏其上”,即上为油膏下为白粥。《荆楚岁时记》中为豆糜加油膏,与前者并无太大区别。关于祭仪,《齐谐记》记载“祭门备之七祠”,又“其法先以杨枝插门而祭之”。“杨枝插门”的祭祀仪式应为汉代岁时文化的演变,如《淮南子·时则训》就有“正月官司空,其树杨”的记载。同样,祭门风俗也由来已久,如《礼记·月令》记载:

天子乃祈来年于公社及门闾,腊先祖五祀,劳农休息之。

又如《淮南子·时则训》记载:

孟秋始内,入由门,故祀门也。

东汉王充《论衡·祭意》中有“报门、户、井、窀、室中雷之功”的说法,而《荆楚岁时记》中“以祀门户”,其意应与前者同。因此,正月十五日祭门户的习俗,应当源于先秦时期的“五祀”。

第三是祭祀者的性别。在封建社会,男耕女织一直是社会生产的主要形式,因而国家蚕神祭祀的主体为女性。但是,“张成”作为男性祭祀者就显得有些突兀。据本文分析,这一现象应当是与魏晋以后江浙地区“蚕桑业的迅速发展有关。一方面,据《浙江省蚕桑志》记载,孙吴时期大都督陆逊曾有劝督农桑之举,甚至影响了日本蚕桑业。尤其到了南朝时期,由于政府鼓励蚕桑,“人咸欢悦,(桑树)顷之成林”,甚至出现了“永嘉有八辈蚕”的盛况(即永嘉地区可从三月养蚕一直到十月,出八次蚕)。在此情况下,男性在家庭蚕桑生产中必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据《隋书》记载“江南之俗,火耕水耨,食鱼与稻,以渔猎为业,虽无蓄积之资,然而亦无饥馁。其俗信鬼神,好淫祀”③。在“以渔猎为业”的时代,男性应当为“淫祀”的主要执行者。即使蚕桑业的发展能够取代渔猎业,这种传统也存在被保留的可能性。因此,东晋南朝正月十五日祭蚕神活动的执行者,既有可能是“张成”,又有可能为“陈氏”。另外,从妇人“举手招成”“若能见祭”等的描述来看,人与蚕神之间己经不是纯粹的献祭依附关系,而是建立在相对平等的交易之上。

上述问题说明,正月十五日祭蚕神活动在发生与发展阶段,其形象塑造、祭仪程式与活动规则都比较粗糙。

(二)迎紫姑

《齐谐记》“其夕则迎紫姑以卜”,《荆楚岁时记》“其夕,迎紫姑,以卜将来蚕桑,并占众事”。与祭蚕神不同,人与紫姑神沟通的方式是“迎”,实现目的的方式是“卜”。据此理解,紫姑神应该只有预知功能,而没有福佑功能。

据刘敬叔《异苑》记载,紫姑应该是民间一悲惨女性,是处于家庭底层的贱妾。因不满大妇的虐待,感激而死于正月十五日,死后化为神。南朝百姓迎紫姑神时,首先要“作其形”,而后念“祝词”。验证迎神是否成功的方法是“戏投者觉重”,“神来”后表现为“貌辉辉有色”“跳躞不住”,又或者“好则大舞,恶便仰眠”。迎神仪式需要“奠设酒果”,迎神目的是为了“能占众事”。由此可知,这种“古来相传”的迎神活动是一种巫术,即通过假扮神灵、念动咒语让神灵附体,其间还伴有面色的变化和身体的跳动,以此感知未来之事。迎紫姑或源于上古时期荆楚地区流传下来的巫术活动,并由特定的巫觋来执行。巫术启动后,巫觋会借用“神灵”之能回答众人的提问,即可以“卜将来蚕事”以及“占众事”。及至南朝时,这种巫术活动衍变成为一种在正月十五日举行迎神习俗。只不过,施行者不再是巫觋,而是普通百姓。

综上,东晋南朝正月十五日习俗主要有江浙地区的“祭蚕神”与荆楚地区的“迎紫姑”,两者分别是以祭祀、巫卜为手段,实现增产丰收、预知年景的愿望,与吴均《续齐谐记》中的蚕神当为同一类型的神,只是细节上略有差异;而从紫姑神的神格及其功能上来看,刘敬叔《异苑》与宗懔《荆楚岁时记》中描述的是同一位。

另外,上文提到过“好淫祀”。正月十五日祭蚕神与迎紫姑活动能够在东晋南朝时期演变为岁时习俗,应当还与统治阶层对“淫祀”管控松弛有关。

两汉时期,统治阶层对民间祭祀活动的管控非常严格,不被国家允许的祭祀活动就属于“淫祀”的范畴。东汉光武帝收聚天下神于京郊,“凡千五百一十四神”。三国时期曹魏政权禁绝百姓的淫祀行为,据《三国志》卷二《文帝纪》记载:

(黄初五年)十二月,诏曰:“先王制礼,所以昭孝事祖,大则郊社,其次宗庙,三辰五行,名山大川,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祀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典。”

魏明帝时,曹洪的乳母因为淫祀被司马芝处死。若在此种情况下,民间“祭蚕神”与“迎紫姑”活动必然会因为“非祀之祭,巫祝之言”而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限制,根本不会发展成为节日习俗。及至永嘉之乱、衣冠南渡以后,这种局面开始变得松弛。一方面,东晋南朝时期,国家内外交困、政权频更,实际控制力大大减弱。如,南朝宋武帝也曾“普禁淫祀”“普皆毁绝”,但不久又“渐皆修复”。另一方面,南方蚕桑业与蚕神信仰之间存在互为依托、互相推动的关系。南方地区蚕桑业的迅速发展带动了蚕神信仰的传播,而蚕神信仰的传播又能够推动蚕桑业的迅速发展。因而,在巨大的社会收益面前,东晋南朝政府也不会禁绝这种民间信仰行为。明朝就出现过类似的情况,明太祖朱元璋曾大规模取消民间淫祀活动,但是却对江南地区的蚕神“马头娘”进行了重新定位并予以保留⑤。事实上,“马头娘”作为蚕神信仰活动,也是在东晋南朝时期出现的。干宝《搜神记》中“女化蚕”是为“马头娘”的故事原型。

二、南朝宫廷及寺庙赏灯活动

约魏晋开始,赏灯文化悄然兴起。在宫庭节日庆典活动中,燃灯的规模庞大,灯炬的样式繁多。如晋人傅玄《元日朝会赋》云:

前三朝之夜中,庭燎晃以舒光。华灯若乎火树,炽百枝之煌煌。

又如,南朝梁王筠《灯擎诗》云:

百华曜九枝,鸣鹤映冰池。末光本内照,丹花复外垂。

正史中并无关于南朝时期正月十五日赏灯活动的记载,但梁简文帝有《列灯赋》与陈后主《光璧殿咏遥山灯》诗,历来被认为是作于正月十五日(参见表2-8)。本文分析后认为,《列灯赋》作于正月十五日的可能性较大,《光璧殿咏遥山灯诗》的时间特征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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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灯赋》云:

何解冻之嘉月,值奠英之尽开。草含春而动色,云飞采而轻来。南油俱满,西漆争然。苏征安息,蜡出龙川。斜晖交映,倒影澄鲜。九微间吐,百枝交布。聚类炎洲,迹同大树。竞红蕊之晨舒,蔑丹萤之昏骛。兰膏馥气,芬炷擎心。寒生色浅,露染光沈。

“解冻之嘉月”“莫荚之尽开”“草含春而动色”三句有一定的时间指向性。“解冻”二字有比较明显的季节特征,说明当时天气刚刚回暖。《淮南子·时则训》中有“孟春之月”“东风解冻”之说,孟春即正月。南朝梁都城在建康,即今天之南京。据《梁书》记载,南方地区也会出现极寒天气,如“三月庚寅,大雪,平地三尺”。

“嘉月”,指美好月色。“冀荚之尽开”则指明时间是十五日。相传,“莫荚”为南方植物,共有十五片叶子,叶分七八相合而生。从月初开始每日开一叶,十五日尽开之后再每日闭一叶,每月一开谢,合为三十日。唐诗中有关关于莫荚的诗句,如“莫生三五叶初齐,上元羽客出桃蹊”。再次,“草含春而动色”点明了时间是在春季,且草色刚刚开始泛青。南宋诗人项安世有诗《次韵潘都干元夕》云:“春草萋萋六代陵,元宵风景属残僧”。南朝梁都城在建康(今南京),南宋都城在临安(今杭州)。据此可知,江南地区正月出现“草含春”的情形应属正常。因此推测,《列灯赋》作于初春时节,且为正月十五日可能性较大。

当然,此赋还提供了一些线索,说明赏灯习俗形成的重要因素。《赋》云:“南油俱满,西漆争然。苏征安息,蜡出龙川。”“油”“漆”“苏”“蜡”是何物?

油,应为动物或植物油脂,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照明燃料。漆,与油相对应,“然”通“燃”,由此可推测,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涂料,而是一种燃料。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卷四《物异》记载:

高奴县石脂水,水腻,浮水上如漆,采以膏车及燃灯,极明。

《汉书》卷八《地理志·上郡》中有关于“高奴”的记载,颜师古注曰:

“有洧水,可照(燃)”。

又宋代沈括《梦溪笔谈》记载:

鄜延境内有石油,旧说高奴县出“脂水”,即此也。生于水际,沙石与泉水相杂,惘惘而出。土人以雉尾哀之,乃采入缶中。颇似淳漆,燃之如麻,但烟甚浓,所霈幄幕皆黑。

因此,《赋》中所提到的“漆”就是现在所说的石油。另据考证,“高奴”或“鄜延”地区当时为西魏政权所统辖,故“西漆”之说可理解为“产自西魏的石油”。

苏,《赋》中说其征自安息,应为安息国。《梁书》卷五十四《诸夷传》记载:

中天竺国....其西与大秦、安息交市海中,多大秦珍物,珊瑚、琥珀、金碧珠玑、琅幵、郁金、苏合。苏合是合诸香汁煎之,非自然一物也。又云大秦人采苏合,先笮其汁以为香膏,乃卖其滓与诸国贾人,是以展转来达中国,不大香也。

因此,“苏”为征自安息国的苏合,且是“香膏”而非“滓”,所以赋中又有“兰膏馥气”之说。据此赋推测,苏或为可燃物质,抑或为燃料中的添加物。蜡,是产自龙川地区的蜂蜡。秦灭南越国,置龙川县。至南朝梁时,龙川为梁所辖,属梁化郡。晋代葛洪《西京杂记》记载“闽越王献高帝石蜜五斛、蜜烛二百枚”,可见蜂蜡为闽越之特产。赋中的“蜡”即为蜜烛,也就是用蜂蜡制成的蜡烛。

由此可见,燃料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南北朝时期赏灯文化的发展,并为后世留下了元宵节观灯的传统习俗。

陈后主的两首诗《宴光璧殿咏遥山灯》与《三善殿夕望山灯诗》,以及江总《三善殿夕望山灯诗》(见表2-2)在前文中已经分析过,此处不再作说明(见正文第 45 页)。

值得一提的是,后赵石虎曾有试灯之举。《晋书》卷一百六《石季龙上》记载:

左校令成公段造庭燎于崇杠之末,高十余丈,上盘置燎,下盘置人,缴上下。季龙试而悦之。其太保夔安等文武五百九人劝季龙称尊号,安等方入而庭燎油灌下盘,死者七人。季龙恶之,大怒,斩成公段于闾阖门。

此段文献资料的关键之处在于“庭燎”与“高十余丈”。隋唐时期的上元燃灯活动,在诸多灯炬中也会出现一个大而高的灯体,如隋炀帝诗云“法轮天上转”;唐玄宗时“为楼三十间,高一百五十尺”;元代有“独树将军”,每至元宵节则“高低照耀,远望若火龙下降”。清人孙怡让《周礼正义》记载:

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郑司农云:“黄烛,麻烛也。”玄谓坟,大也。树于门外曰大烛,于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聚舄明。

郑玄解释“坟烛”为树于门外的“大烛”,凡是遇到国家大事,宫中会以此来照明众人。晋人傅玄《元日朝会赋》云“华灯若乎火树”,即为此“大烛”。这说明,燃灯活动在形成的过程中确实受到了庭燎模式的影响。“劝季龙称尊号”为改朝换代之意,符合“帮之大事”。但据《宋书》卷十四《礼志一》记载:

臣案魏司空王朗奏事曰:“故事,正月朔,贺。殿下设两百华灯,对于二阶之间。端门设庭燎火炬,端门外设五尺、三尺灯。月照星明,虽夜犹昼矣。”如此,则不在城外也。

据此可知,三国时期,魏国元日活动于端门外设灯仅为“五尺、三尺灯”。后赵强行造灯“十余丈”且以失败告终,表明如此高大的制灯技术在当时并不成熟。因而推测,“高十余丈”或许是对某一物象的模拟,可能与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信仰有关。

根据目前的资料来看,南朝还没有将宫廷之中的正月十五日燃灯活动定为惯例。但是,从内容上来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灯火已经出现了功能性与艺术性的分离。而且,夜间活动中大规模的燃灯行为不再仅仅为了照明,而是向更高层次的艺术性、装饰性方向发展。并且,由于统治阶层享受这种视觉感官冲击带来的愉悦与满足,加之听觉与嗅觉的共同作用,因而催生了一种新的文化活动。因此,南朝赏灯活动对正月十五日燃灯习俗的形成而言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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