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俗文化网,专业的民俗文化专业库

家庭习俗研究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俗研究 > 其他民俗 > 家庭习俗研究

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探讨

摘要:生活在云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其特定的生存地理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之下,形成了自身多彩的文化和鲜明的地域性特点。其中,婚姻习俗作为各民族所特有的一种社会文...

摘要:生活在云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在其特定的生存地理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之下,形成了自身多彩的文化和鲜明的地域性特点。其中,婚姻习俗作为各民族所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事象,有着其特定的文化内涵,各具特色的传统婚俗文化,反映着各民族不同的社会发展和历史进程,表现着共同追求自由、幸福、美好生活的内在愿望。文章试就云南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与构建和谐社会作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和谐社会

云南是中国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的边疆省份。根据云南省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全省共有25个少数民族,在25个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是彝族,有470.56万;人口最少的是独龙族,仅5500多人。其中独有少数民族15个。全省有8个民族自治州,29个民族自治县,也是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最多的省份。25个少数民族分布比较复杂,但突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交错分布、杂居。全省没有一个单一的民族县(市),也没有一个民族只住一个县(市),总的说来,在边疆地区分布居多;二是立体分布,与云南立体地形、立体气候相联系,总的看来,傣、壮两个民族主要居住在河谷地区,回、满、白、纳西、布依、水等民族主要聚居在坝区,哈尼、拉祜、佤、景颇、基诺等民族居住在半山区,苗、傈僳、怒、独龙、藏、普米等民族主要聚居在高山区。千百年来,勤劳智慧的云南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经过不断探索和总结,形成了与其生产力水平、生活环境、生存条件相协调的婚姻家庭习俗和婚姻家庭观念。依靠这些充满智慧的习俗和观念,各少数民族较好地维护了民族的团结与和谐,在多种文化相互激荡和融合的过程中,既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又始终保持独立和主动,较好地发展了自己的文化。深入研究云南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充分发掘和利用其中的合理性文化元素和先进成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云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的特征

云南位于中国西南部,北依亚洲大陆腹地,南连东南亚半岛,处在南亚热带季风区、东亚亚热带季风区和西藏高原之间,地理环境复杂,高山峡谷相间,地形大势是西北高,东南低,江河顺着地势,成扇形分别向东、向东南、向南流去。全省海拔相差很大,最高点是滇西北德钦县境内滇藏交界的梅里雪山主峰卡格博峰,海拔为6740米;最低点为滇南河口县的南溪河口与越南交界的元江出境处,海拔仅为76.4米。两点间840公里的直线剖面,相对高差竟达6663.6米。从人文环境看,云南处于南亚—东南亚文化、中国内地文化和藏文化三大文化区域的过渡带,长期受到三种文化的影响和熏陶。由于长期与不同的族群和文化接触、融合,相互影响、借鉴,形成了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民族文化。再加之受高山峡谷阻碍,交通、通讯不便,信息交流不畅,各民族之间的趋同步伐受到削弱,使各少数民族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本民族在婚姻、家庭、语言、服饰、歌舞、建筑、饮食、传统工艺和风俗礼仪方面的显著特征,云南民族文化因而呈现出显著的地域性、多元性和原生态性等特征,成为中华民俗文化园中绚丽夺目的一道风景。概括地讲,云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 男女青年社交及恋爱较为自由,方式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云南少数民族青年男女,除了个别民族在封建土司统治时期或者奴隶主统治时期其婚姻恋爱受到一定限制以外,绝大多数少数民族自古以来就享有充分的社交恋爱自由,并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交恋爱方式。其中,对歌和跳舞,是云南很多少数民族主要的社交恋爱方式,几乎所有的少数民族都擅长用歌舞表达他们对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向往与追求。[1] 很多少数民族都有自己表达爱情的独特方式。如傣族的“串姑娘”、泼水节“丢包”,傈僳族、哈尼族的恋爱“公房”,德昂族的“背篓择婚”,景颇族的“树叶信”。[2] 总体而言,云南少数民族的社交恋爱自由比汉族要充分,他们没有“男女授受不亲”的思想观念及道德约束,可以自由来往,自由社交,并通过各具特色的社交方式,加深了解,相识、相知、相爱,缔结幸福美满的婚姻。

(二) 历史上云南有的少数民族实行自由婚姻,有的由父母包办。如纳西族、白族、彝族、普米族、怒族、独龙族、景颇族、哈尼族等少数民族,婚前男女社交自由,但择姻嫁娶则由父母包办。而傣族、佤族、拉祜族、基诺族、布朗族,青年男女社交及婚姻均较为自由,父母一般都不干涉。摩梭少女(“阿夏”)一旦举行了“成年仪式”,就会有一间自己的居室,可以自由接待中意的男青年(“阿注”)来“走婚”。[3] “走婚”是一种具有母系社会残余特征的对偶婚姻形态,男不娶,女不嫁,双方终身生活在母亲家里,男方夜里到女方住处与女方同宿,次日早晨便回到自己家里,同母亲或者母系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劳动。正如《东巴经》所描述的“晚上出了长庚星,夫妻同床共枕眠;鸡鸣出了启明星,夫妻分手各东西”[4]。由于有的少数民族青年只有社交自由而无婚姻自主权,因此,在这些少数民族的历史上曾经出现过“抢婚”、“跑婚”(私奔)、“情死”等习俗。

(三) 婚姻家庭禁忌和特殊习俗。云南各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一方面充分体现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另一方面也有着符合人类进化发展的伦理要求,反映了本民族的文化特色和社会属性。主要体现在各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禁忌和特殊习俗上。例如,哈尼族严禁姑表姨表婚,彝族姨表不婚,壮族姑表不婚,苗族、藏族同宗及姨表不婚,白族、纳西族同宗同姓不婚,基诺族、德昂族同姓不婚。有的民族,如白族、纳西族和摩梭人,对婚姻嫁娶对象的身体、智力和相貌较为重视,要求对方身体健康,神智正常,相貌端正[5]。以上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少数民族先民对优生优育的认识。也有一些观念违背优生优育规律,但对维护其家族或者民族利益有好处,因而被提倡。例如,彝族的姑表优先婚,普米族、景颇族、纳西族、白族、傈僳族的姑表、姨表优先婚。此外,还有的少数民族有“转房婚”的习惯,丈夫亡故以后,妻子不得随意改嫁,而由丈夫的同胞兄弟或者同族兄弟娶为妻子。独龙族的“转房婚”甚至不考虑辈分关系。这种习俗通常是为了保障家族的财产不被妇女改嫁所分割或者带走,同时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视为家族财产的组成部分。从有利于少数民族优生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经过政府多年的指导工作,这些落后习俗已有改变。

(四) 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关系。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模式,绝大多数是一夫一妻制,女方到男方家居住,子女从父姓,子承父业,夫妻双方与男方的父母居住,形成三代、四代同堂的大家庭。有的少数民族对妇女的生育能力特别看重,男女结婚后,要等到女方生了孩子以后才到男方家居住。景颇族、壮族、哈尼族、彝族等少数民族都有这种一定时期“不落夫家”的习俗。家庭模式方面最有特点的是摩梭人的家庭,其全部成员都是以母亲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女)、兄弟姐妹、姨表舅侄关系,没有父子关系、夫妻关系、婆媳关系和妯娌关系,婚姻家庭矛盾也非常少见。

(五) 家庭伦理道德关系。少数民族习惯强调父母对子女有抚育教育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送终的义务。不孝敬、不赡养父母的人,不仅被人看不起,还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族规、家规的处罚。很多少数民族的习惯要求青少年在路上遇见老人要主动让路,在老人面前不能高声喧哗;家里有高寿的老人,被视为家族的光荣;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强调以和为贵,讲究诚信;一家有困难,大家都会帮助;村寨中的老弱病残者,全村人都照顾,反映了中华民族尊老抚幼、诚信友爱的优秀传统。财产继承方面,有的由长子继承,有的由幼子继承,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主要原因是:父母一般都随儿子生活,由儿子赡养送终,女儿虽在精神上有关心父母的义务,但在物质上一般不承担赡养义务,而且女儿出嫁的时候,父母都要置办一套嫁妆作为陪嫁。加之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力水平一般不高,父母一般没有多少遗产可供继承。因此,这种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在当地并没有显示出太多的不合理,而是与其生产、生活状况相适应、相一致,且简便易行。在实行走婚制的摩梭人中,财产由母系大家庭全体成员共有,由持家主管根据生产、生活需要统一安排使用和消费,没有私有财产观念,因此,一般不发生财产继承问题。

二、正确看待和处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

云南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是其长期生产、生活经验的总结和结晶,是少数民族文化的历史积淀,同时也是中华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反映了少数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他们的生产、生活状况,更反映了他们丰富的民族感情和深刻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思想内涵,具有鲜明的民族特征和强大的生命力。因此,其他社会成员应对少数民族的特殊习俗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 对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变通及认可。如针对亚热带、热带地区气候炎热、当地人发育早、成熟快,以及其传统上盛行早婚的实际情况,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婚姻法》第五十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的规定,于1981年对孟连、宁蒗、沧源自治县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作了变通规定,将三地少数民族的法定结婚年龄变通为,“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比婚姻法的一般规定提早了两年。[4]

(二) 对少数民族婚姻效力的灵活处置。按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由于少数民族没有办理登记的习惯,加之交通不便,到城镇办理结婚登记费时、费钱、费力,特别是早婚的,依法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故有些少数民族只按民族习惯举行婚礼,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这类只按习俗举行婚礼的婚姻,《婚姻法》的态度是不主动干预,也不认可其效力,并对其违反行为主要采取批评教育。

(三) 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彩礼问题。云南很多少数民族在定婚时男方要向女方家赠送一定的现金,俗称彩礼。而女方父母在女儿结婚的时候也要置办一套嫁妆陪嫁到男方家。彩礼的含义,一是感谢女方父母对女儿的养育之恩;二是增进两家人的感情。彩礼的数额,根据经济生活条件确定,少的几千,多的几万。按照习俗,在举行婚礼前,女方提出悔婚的,女方应全额返还男方所送彩礼;男方悔婚的,女方可以不退彩礼。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对这项习俗遵守严格,不会发生矛盾。但对结婚后一方要求解除婚姻的,彩礼的处置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定婚并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彩礼也不是法定要件。因此,通常将彩礼视为赠与,一旦送出,就不得要求返还。实践证明,这种处理方法既符合相关政策,又充分考虑了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和传统,受到了少数民族的欢迎和支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 注重发扬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中的优良传统,有效化解矛盾。借助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中的积极因素,促使国家法律在具体实践中得到较好的贯彻和适用。例如,很多少数民族都有尊老爱幼的习惯,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就充分利用这一点做好调解工作,使当事人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多为子女和老人着想,妥善处理婚姻家庭中的矛盾和冲突。再如,很多少数民族自己就有一套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和办法,对其中符合法律精神的办法和措施,人民法院在办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时,予以借鉴和利用。为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案件,我省法院十分注重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和使用,尽量用通晓本民族语言和习惯的法官审理本民族的案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五) 正确看待少数民族的落后习俗,积极稳妥地解决少数民族的陈规陋习。少数民族的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生存状态的歪曲反映,是少数民族文化中的糟粕。但是,改良少数民族的文化是一件十分严肃而慎重的事。它不仅涉及到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问题,还涉及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贯彻,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是可以改革的,但是,这种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4] 因此,妥善解决少数民族的陈规陋习,最根本的途径:一是引导少数民族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其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使其自觉淘汰与其生产发展和时代进步不相适应的落后习惯;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用科学理论、先进文化武装头脑,使其自觉取缔陈规陋习,采用先进的生产、生活方式,树立先进理念和科学思想,使其逐步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云南这个多民族并存的省份,其特有的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在各种社会结构中相互作用,自然生态环境与文化达成了一种平衡,共同形成了一个人、自然、社会统一的和谐状态,发挥着维系这个和谐社会的功能。云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及伦理道德,虽然呈现出多元形态,但其主流充分体现了人类生活的共性,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现出与国家政策高度契合的一面,对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促进当地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婚姻恋爱的自由度较大。少数民族的青年男女较少受到感情因素以外其他因素的限制和制约,使婚姻关系更接近其本质,有效地保障了婚姻的质量,减少了婚姻家庭纠纷。二是对离婚问题的排斥习俗,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三是有的少数民族对离婚态度十分开明。这主要体现在母系影响占主导地位的少数民族的习俗中。如实行“走婚制”的摩梭人,男女双方的感情消亡后,只要一方不再“走婚”,即宣告婚姻关系结束。再如,傣族女性的离婚率也相当高,一生结两三次以上婚姻的女性占大多数,“从一而终”的女性十分少见。傣族人离婚一般不吵闹,也不结怨,离婚后原夫妻双方仍以朋友、兄妹相称,其开明态度值得提倡。四是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有利于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和谐稳定。虽然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始终处在与时代同步发展、演变的不断变动中,但其精神内涵一般都很强调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从实践的情况看,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很少发生矛盾。这也表明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一般都很和谐稳定。

总之,要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与其他各方面的矛盾关系,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要有开阔的视野和开放的胸襟,在生生不息的各民族文化长河中,面对多元文化相互激荡的社会现实,深刻认识每个少数民族的文化习俗特点及其价值,充分保障各少数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努力实现社会发展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良性互动。特别在今天强调建设和谐社会的主流背景下,重视和尊重各少数民族婚姻习俗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冰.我国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婚俗文化[J].黑龙江民族丛刊, 1994, (1): 88.

[2] 乌尔沁.中华民俗[M]. 北京: 中国致公出版社, 2002.

[3] 苏丽春, 李艳.云南民俗风情与旅游[M]. 昆明: 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5.

[4] 赵佩丽.关于云南少数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 人民司法, 2005, (12): 44.

[5] 杨智勇.云南少数民族婚俗志[M]. 昆明: 云南民族出版社, 1983.

(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部 李树翠)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评论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