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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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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礼仪习俗[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

清代及民国时期,男婚女嫁全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事人只能依顺。订婚:”一般男孩长到四五岁,父母便央媒说合,将男女年庚“八字”请算命先生“合命”,评“合克”。...

清代及民国时期,男婚女嫁全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事人只能依顺。

订婚:”一般男孩长到四五岁,父母便央媒说合,将男女年庚“八字”请算命先生“合命”,评“合克”。如两“命”相合,男方便请媒人到女方家谈婚,如同意即择吉日订婚。订婚之日,男方家给女家送槟榔、饼、酒、肉和首饰等,并备酒肉宴请亲友,即为订婚。”

结婚 男女长到十八九岁便结婚(有的十五六岁,也有少数二十岁以上结婚的)。结婚前二三月,男方家便选吉日请媒人将聘礼金(民国中后期国币300元左右)送给女方置嫁妆,俗称“介礼”,并落实“迎亲吉日”。临结婚前十多天,女方家便将嫁妆(衣柜一个、花床一张、八仙桌一张、椅八张、面盆架-一个、梳妆桌一张、独凳二张)送到男方,做好“安床”。接亲前夕(俗称“口干”),男方家将猪肉100斤、白米50-100斤、酒50余斤送给女家,供其请容。迎亲之日(俗称“正千”),男方家张灯结彩,贴红联。早.上八九点时分便将蓝肉(五六蓝、每蓝七八斤)、合鸡(约二三十只)、坛酒(约三四十斤)、蓝饼(约十多蓝,每蓝四五十个饼)以及封包、首饰、“庚帖”等彩

礼物装上礼桌(一般用二张八仙桌,富有者用三四张) ,并请10多名轿夫抬礼桌及花轿(花轿二个,一个接新娘,个给接娘围女坐) ,新郎挂红绸带,骑者马,由媒人带领,以吹鼓手(俗称“八音队”)为前导,到女家接亲。出嫁姑娘听闻迎亲队到,便在闺房哭叹阵,诉说父母养育之思,咒骂媒人之无情。在中堂,则烧香点烛,接新姑爷进堂拜祖先神位及岳父母。宴过新姑爷、媒人等之后,女家将嫁妆(梳妆镜瓶、被子、箱子、面盆、蚊帐和10多对用白布纳底的布鞋以及其它礼物等)装上礼桌。同时举行“催起”、“梳妆”、“散花”等仪式;新娘由“十姐妹”及姑嫂娜等扶送上轿。新娘来到夫家时,高奏八音,鞭炮齐鸣,由伴娘及姑婶等揭开轿帘;扶进中堂拜祖先神位

和家公家婆。之后带入洞房,并在新房中设宴,款待新娘及伴娘等。翌晨,新娘给家公家婆以及亲戚、长辈送洗脸水,盆里放新毛巾一张。家公家婆等洗脸后,均给新娘赐红封包。吃过早餐,新娘由接娘国女陪同回娘家,俗称“回面”,当日返回。从此便落夫家。在西南山区的一些地方,也有婚后不落夫家的习俗:一般是在举行婚礼之后,当日新娘即回娘家,如再回夫家,需要另选;吉日,由丈夫的亲姐妹(无姐妹则由弟弟)到新娘的母亲家请新娘回去;新娘回到家,参加几天劳动后又@娘家。以后,如要新娘回家,又得由丈夫的姐、妹或弟弟带-把柴刀或锄头来到新娘的母亲家,以回家做工为由,请新娘回家。如此往返多次,直至新娘生育,才落夫家。

结婚要大办酒席,般设五六十桌 ,富者上百桌,而且前后连续二三天。不少人为结婚而借债;卖田地,故有“建房三年饿,婚事半辈穷”之说。民国23年《隆安县志》载;“近日富家子弟每置一妻 ,聘金动辄数百,害得贫家所定之斐纷纷离弃.有钱者可娶四五妾,无钱者终身不得娶一、县内瑶族婚礼所异之处:一是习愤姑表婚,即姑表之间要有一对男女相配,其余不限,以保持亲上加亲;二是有女不外嫁,要嫁给本民族青年,否则父母不认亲。

纳妾 续娶 再嫁 1949年前;隆安婚姻大都实行一夫一妻制,有的因妻不育或不生男孩,为传宗接代而纳妾,也有一-些军政官员及富豪者穷暂极欲,纳妾三四个,个别甚至强霸民女民妻为妾。中年男人丧委后,一般都续娶,也有不续娶的。纳妾、续娶仪式比娈正委简单,只派媒人送些礼钱及礼物给女家,把人接回来,并备几桌酒菜便算完婚。失偶的寡妇多数不再嫁,如再嫁也被贬为缺德。民国2年编的《隆安县志》设“烈女传”专栏,将年轻守寡的妇女誉为“烈女”,逐个立传入志。寡妇被人们视为“命克夫”,再嫁多与寡公(丧委男人)结合,极少有未婚男人娶寡妇的。

童养媳 解放前,县内有童养媳习惯;俗称“夹鸡对”。童养媳,一般是女方家因生活困难,将七八岁的女孩先许男家抚养,长大后再择吉日结婚。但事前男方父母先将男女的“八字”合命,如不相克,男方家给女方家- -定数量钱物后,女家便把女孩送给男方家抚养。

招赘 县境西南山区有招赘的习惯;一些生女无男的人家,为传宗接代,女孩到婚龄时便招男人上门相配,谓之“入赘”,俗称“上门”。招赘多系较富之家,而“入赘”的多系贫家子弟。入赘后生男育女均随母姓,有遗产继承权和赡养老人的义务。上女家入赘,婚礼全由女方家操办,但较简单;摆几桌酒菜实请亲友便算正式成婚。入赘者多被人看不起,讥为“扛楼梯”(下贱之意)。

民国后期,婚姻习俗稍有改变,婚配者有的可参与意见,有的还可以见面;但缔婚过程花厚礼,仪节繁琐破费之大,仍不亚于前。时有部分军政人员和读书人废弃结婚跪拜礼仪,改行鞠躬礼,称为文明婚礼。

1951年,县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此后,男女自由恋爱,结婚不收或少收彩礼,仪式简化,农村少设酒席,机关单位职工登记结婚后,即成夫妻。1963 年冬,县党委通报表彰杨湾区爱华公社共青团员农万光与女青年马翠茗打破陋习,不要彩礼举行新婚礼的事迹,全县婚事新办蔚然成风。各地已无纳妾行为。改嫁、招赘、入赘得到法律保护。

婚后感情破裂,可向法院申诉捉出商婚。经判离婚,财产的处理和子女的抚养,由审判机关按规定与男女两方商定,妥善解决。

1982年后,不少人结婚讲排场,重彩礼。在农村,有的女方耍聘礼金1000~1500 元,结婚之日还要“四个百”,即100斤猪肉、100斤大米、100斤酒、100只鸡;城镇及机关单位,有的女方除要一般彩礼嫁妆外,还要洗衣机、收录机、彩电、电冰箱等.迎亲时,雇请大、小汽车,滥放鞭炮,宴请数十桌,多的成百桌。这种奢侈陋习;亟待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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