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 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的法律研究①
三、对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的思考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之间是一种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因此,在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与国家法不相抵触的风俗习惯,和已经在少数民族内部转化成习惯法的风俗习惯。很多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已经转化成了其民族内部的婚姻家庭习惯法,这些习惯法对少数民族的婚姻进行了规定,这些规定已经具备了法律的强制性及其他社会功能,是少数民族群体内部成员共同意识的集中体现。[6] 仅仅从表面上来分析,这些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与现行国家法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相比相对落后。但是从法制的作用上来看,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其民族内部的适用性极强,能够很好地维持少数民族内部关系及其所处地域的长期稳定。在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仍然具有很强的生存空间。
1981 年《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在全国范围内深入人心。但是,在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婚姻家庭习俗仍然发挥着习惯法的作用,在少数民族内部中具备特别深厚的影响力。虽然国家动用很多强制性的手段来推行国家法,但是还是没办法彻底根除一些与国家法相悖的少数民族习俗。目前,进一步减少或者消除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冲突,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是推行少数民族地区法制化进程的关键。
(一)现行婚姻法应当对四川藏区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作出调整
少数民族内部形成的婚姻家庭习俗往往受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因此国家对于少数民族族婚姻家庭习俗的做法是,赋予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不改变国家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对部分条款作出变通规定或者是进行补充规定。实行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既能保障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适用,也能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目前,四川藏区对婚姻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除了对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关键性的规定进行强调之外,还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补充。
1.关于四川藏区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必须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年龄,男性不得早于22 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 周岁。因为少数民族所处的客观外在自然条件及文化环境的影响,四川藏区少数民族的结婚年龄很难达到国家法的规定。如果不赋予四川藏区针对婚姻法中关于结婚年龄规定的相应的变通和补充权力,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便没办法实施。基于这种现实的考虑,四川藏区对于国家法中规定的结婚年龄进行了变通,即1981 年《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全州的结婚年龄,男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性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将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双方结婚年龄分别降低了2 周岁,同时鼓励全州的青年男女晚婚晚育。
2.关于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婚姻形式的变通规定
1981 年《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对于《婚姻法》中的结婚形式进行了变通规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禁止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但是对于在规定之前已经形成的婚姻关系,只要当事人不提出解除,将维持现状。因为在婚姻法实施之前,少数民族地区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婚姻形式特别普遍,为了减少在少数民族地区推行国家婚姻法的实施阻力,该变通规定很有必要。
3.关于四川藏区婚姻自由和索要财物的变通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或者其他干涉婚姻自由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受到传统家族和宗教的影响特别深远,对此,1981 年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禁止利用宗教和家族势力及其他形式干涉青年男女的婚姻自由;同时,第四条还对禁止借助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进行了变通,规定索取的财物包括结婚索取的身价费、陪嫁费以及其他财物。
4.关于非婚子女抚养费用的变通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在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对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习俗是由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承担所有的抚养费用。介于少数民族内部形成的这种风俗习惯,1981 年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当负担非婚生子女的生活费用及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该条变通规定改变了少数民族内部形成的生母承担非婚生子女抚养义务的习惯。
5.关于结婚和离婚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变通规定
《婚姻法》第二章分别对结婚的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婚姻的效力做出了规定,第四章分别对离婚的形式条件、实质条件进行了规定。在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中没有规定结婚、离婚的形式条件或者实质条件,而是完全依据其民族内部约定俗成的习惯进行相应的操作和处理。因此,1981 年的《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十条规定全州的男女结婚和离婚都必须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二)逐步实现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与国家婚姻法的接轨,化解冲突
早在1950 年,国家就制定了《婚姻法》,迄今已经实施了60 多年。虽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对婚姻法部分条款的修订,但是,最初确定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婚姻法》从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就动用各种行政手段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推广和实施,然而时至今日,国家婚姻法对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影响也相当有限,很多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仍然以各种变通的形式存在。介于此,国家《婚姻法》及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变通规定或者补充规定都明文禁止相关的婚姻家庭陋习。因此,目前最重要的不是用国家《婚姻法》或者相关的变通或补充规定取代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也不是用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姻家庭习惯法来取代国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而是做到将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与国家《婚姻法》接轨,化解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冲突,使得国家《婚姻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能够在少数民族地区得以实现。通过分析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俗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从而促使二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接轨,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加快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通过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来消除婚姻家庭陋习存在的环境。首先,应当加快对四川藏区基础设施的投入,从而为藏区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在环境,为藏区少数民族走出去了解外部世界提供很好的条件。其次,加大对四川藏区科教文卫的投入,提高藏区少数民族的文化素质,让其自觉杜绝一些婚姻家庭陋习。笔者认为,应当让四川藏区所有的学龄儿童和青年男女接受完整的初级教育和高级教育,这样将会很好地消除早婚早育的陋习;另外,当少数民族青年男女接受高等教育后,其年龄已经达到国家《婚姻法》和《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施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结婚年龄,这一措施也可以从客观上缓解四川藏区少数民族早婚早育的陋习。最后,促进四川藏区与外界发达地区的全方位交流,开阔藏区少数民族的视野,使其更好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从而有利于他们从思想上自觉杜绝传统婚姻家庭陋习。
2.全面看待四川藏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四川藏区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是其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生命力,这种习俗既是少数民族世代精神的延续,同时也是其物质和行为的延续,并且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不断地吸收新的东西,从而丰富和充实其文化习俗的内容。[7] 根据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特性,可以用现代较为先进的思想文化对其进行适当引导,使其在具体的实施中自我发现好坏,能够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来完善自身,消除陋习。
3.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的婚姻立法
在少数民族婚姻立法中明确规定哪些婚姻家庭习俗可以保留,哪些需要改革,哪些需要废除,在哪些方面和地区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及灵活方式的范围及适用领域,确保少数民族地区各个民族都能有法可依。针对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陋习,应该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相关陋习消除措施得以实施,使得主张改革陋习者没有后顾之忧,让阻碍改革陋习者有所忌惮。还应该订立灵活多变的执法形式和内容,在执行与不执行之间增加一些灵活多变的执法形式和内容,使得相应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增强相关执法的灵活空间。
4.加大对四川藏区少数民族的宣传教育力度
对于四川藏区少数民族婚姻家庭法律的宣传教育,应当突破传统的、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款上的宣传模式,深入到少数民族公民内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中,让其在日常生活中处处按照《婚姻法》及其补充规定的相应规则办事。全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深入基层,对基层的少数民族公民进行相关的法制教育,提高基层少数民族公民的法律素质,让其从本质上认识到合法婚姻与非法婚姻的区别。还应当依据四川藏区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惩戒措施,做到奖罚结合。在进行相应的婚姻法律宣传时,加大对婚姻家庭卫生方面相关知识的宣传,让所有的少数民族公民都能够认识到优生优育的重要性。
5.加大婚姻法、补充规定及变通规定的执法力度
在加大婚姻法在少数民族的执法力度时,不能一味追求婚姻执法的严厉性,因为过于严格会阻碍婚姻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和执法主体的顺利执法。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少数民族的生活现状及当地少数民族公民的民意,同时,评估现行婚姻法及其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在当地的可能性及通过强制手段所带来的相关负面影响,针对不同的个案,依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特别处理。在基层乡镇政府设置相应的少数民族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管理部门,保障婚姻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能够顺利实施。相关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摒弃一些传统的错误观念,定期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少数民族公民的具体想法和观念,发现问题并且及时处理,借助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灵活多变性,将四川藏区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习俗与婚姻法及其补充规定进行有效接轨。
婚姻家庭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基本元素,有效地处理国家《婚姻法》及其补充和变通规定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关系,化解两者之间的冲突,促使二者在四川藏区少数民族之间有效接轨,对于维护四川藏区少数民族的稳定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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