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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生产与队伍[江西省上饶市]

历史简况上饶捕捞渔业历史悠久。从万年大源仙人洞与吊桶环遗址中发掘到的旧石器时代晚期,新石器时代早期遗物中的石器、陶器、蚌器和鱼镖等分析,说明当时渔猎活动为其经济生...

历史简况

上饶捕捞渔业历史悠久。从万年大源仙人洞与吊桶环遗址中发掘到的旧石器时代晚期,新石器时代早期遗物中的石器、陶器、蚌器和鱼镖等分析,说明当时渔猎活动为其经济生活的主要内容。另外,从鄱阳双港镇、王家嘴、沙塘墩西山、上饶县铁山胡家桥村大坪台地上、望仙乡桥头村凤凰墩、金山、狐立山,广丰县鹤山乡古城村、五都黄土山、蛇山头(下层)的新石器时代晚期遗址分析,古人在鄱阳湖畔及山丘开始了原始的渔猎经济活动。

唐宋时期,长期的经验积累,工具的改进以及社会发展对渔业的需求,渔业已具相当规模,唐代诗人王勃在《滕王阁序》中“渔舟唱晚,响穷彭蠡之滨"的诗句就是一一个例证。北宋都颉著《鄱阳七谈》中指出:“鄱阳有滨湖捕鱼之利,鱼鳖禽畜之富”。

明清两朝,捕鱼业进一步发展。《鄱阳县志》载有诗人徐勃的诗:“彭蠡秋高水接天,征帆一片击茫然,芦飞楚岸千层雪,树绕康山几点烟"。明代对捕渔业的促进在于朝廷改渔税于民田,并人地丁征税,减轻渔民负担,捕鱼有利可图,专业渔民不断扩大。清代沿袭明制,江、浙、赣等省渔税均并人地丁征税,捕鱼业稳步发展。

民国时期,捕捞渔民仍有相当数量,民国26年(1937),从事渔业户,鄱阳县2000户,400人;馀干县1500户,3000人;从事渔业副业户数,鄱阳县5000户,10000人;馀干县4000户,8000人。抗日战争以后直至解放前夕,捕捞渔业生产屡遭严重破坏,加上渔霸港主对渔民横征暴敛,层层剥削,致使捕捞渔业日趋萧条,广大渔民过着“油菜大麦黄,饿死打鱼郎"的悲惨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发展水产业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发放了渔业贷款、渔业救济,预付定金,解决渔需物资,积极扶持天然捕捞生产,因而在很短时间内,捕捞生产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到1952年,全区捕捞生产量达到8804吨。1958 年到1965年,全区捕捞渔业经历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两个阶段,思想上的急躁冒进和不切实际地撤并专业渔业队(社),使捕捞渔业发展缓慢,捕捞产量占水产品总产量的比重,由1957 年的88.15%下降至1965年的74.50%。1966 年至1976年,全区捕捞业进一步下滑 ,至1976 年,捕捞产量下降为4365吨。

中共十一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改革开放的方针,拔乱反正,渔业管理机构恢复,渔民归队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激发了广大渔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加强了水产资源的繁殖保护,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从1979年开始,捕捞产量逐年回升,到1989 年全区捕捞产量已达14975 吨,比1978年增长221.7%。

捕捞组织

长期以来,捕捞渔民都是以渔户这种个体形式从事生产活动,多集中于滨湖地区和江河下游。据《江西通志稿记载,盛时馀千瑞洪镇和鄱阳两大渔场,有渔户6100户,渔户的生活十分困苦,当时对渔民的生产生活有这样的写照:“船破无力补,旧絮黄泥补,钩览打累结,网破只叫苦;蓑衣当棉袄,被褥是稻草,破锅漏顶罐,三天两头饱"。渔民以家族、姓氏组合成帮,帮设“帮头”,并自立规章。湖区各捕捞场所由族会按照姓氏划片管辖。

民国18年(1929),国民政府颁布渔会法,其宗旨称:“增进渔人知识技能,改善其生活,并发达渔业生产为目的"。沿江滨湖各县相继成立协会。鄱阳县渔会即于是年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民主改革和合作化运动,滨湖捕捞渔业重点县成立渔民协会,渔民多以乡、村为单位,组成渔业社、队。“文化大革命”时期,绝大部分渔业社(队)被强行并人农业社(队),各级渔民协会也随之流于形式。1978 年以后,滨湖捕捞渔业重点县、乡,重新建立渔民协会和渔民代表会。这些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维护渔民利益,协调关系,协助渔民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捕捞队伍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浮梁专署财政经济委员会渔业调查统计,馀干、鄱阳两县的渔户只有2925户,且多兼事耕种。广大渔民开始组织起来,建立渔民协会,生产互助组,解放生产力。

人民政府发放贷款、贷盐、贷粮,贸易(渔业)公司以优惠价格签约收购,预付定金,扶助渔户恢复生产;后经剿匪、水上民主改革,肃清了鄱阳湖区匪患,废除了湖港封建把持,水产生产秩序稳定,渔户逐年增加。1954年,鄱阳、余干、万年3县从事捕捞业的专业劳动力增加到6647人,兼业劳动力增加到7981人。

1952~1956年,全区渔户经由互助组、初级合作社,进而组成33个高级渔业生产合作社,一些分散的渔户就近组成渔业生产队、组,同农业生产合作社一样,统一领导,集中生产,统一分配。1958年,渔业社、队一次转为人民公社的渔业生产大队或渔业生产队、组。

捕捞生产历来以船为家,常年水上分散作业,渔货又须趁鲜销售,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诸多不便。生产和分配形式逐渐改变, 1962年统计显示,占34.5%的渔业大队和生产队,主要渔具归集体所有,集体生产收益按劳分配;占26.3%的渔业大队和生产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渔具归社员私有,生产时有时集体互助,收益按劳动力、渔具分配;占39.2%的渔业大队和生产队,渔具私有,自产自销,收益自得,有的向生产队交一些利润。是年,全区水产会议后,针对上述情况,整顿渔业队、组,以期重建公社经营管理上的“四个统一"(生产资料统一归社队集体所有,生产、投资计划统一由社队安排,产品由社、队统一处理, 收人由社队统一分配),进一步巩固了渔业队、组。

1966年2月,中共中央批转水产部党组的报告中指出:对连家渔船“要进行一次社会主义改造”。1968年5月30日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关于加速我省连家渔船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要求连家渔船“组织起来,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走社会主义道路,彻底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集体所有制,彻底废除包产到船、以产记工、只交‘三金'(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以及产品自销收入自得等资本主义制度。坚决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制度”。自此,“连家渔船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在全区陆续展开。改造中,“要求渔业户上岸定居,亦渔亦农,分散兼业渔户主要从农;实现“四个统一”;渔货统一向水产公司交售。为了解决渔户上岸定居后的生产生活基础,政府拨给每户1000元。经过5年工作,3955户渔户、1.87万渔业人口,形式上组成26个渔业大队和195个渔业生产队。1977 年6月,全区林业和水产会议统计:全区还有40%的连家渔船没有改造。仍然处于单千状态。

1982年始,联产承包责任制由种植业逐渐扩及水产业。捕捞渔业包产到船,养殖渔业实行个人承包或联户承包,一些大中型水面出现国营与集体公社与大队、生产队与社员联营等形式,实行以渔为主,多种经营。承包期一般为5~7年,专业户承包期10年以上。承包经营同种植业一样,"“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渔户有水面使用权、生产自主权和产品处理权,经营积极性格外高涨,渔户也逐年增加。1985 年,渔户达到8020户,从事渔业的劳动力增加到2.65万人,其中专业者8314人。至此,渔业队、组实际上解体。

“七五”期间,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水产业结构亦得到相应的调整。1990 年,全区有渔业村53个,渔业户1.25万户,渔业人口6.95万人;从事养殖渔业的劳动力6645人,从事捕捞渔业的劳动力7465人。

2002年,全市捕捞业在国家“稳定捕捞业,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指导下,专业捕捞人员逐步转产转业,人数不断减少,年末,全市捕捞专业劳动力11435人,比2001年减少26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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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湖捕捞

鄱阳湖纳江西境内五河之水,其中纳境内的信江、饶河两大水系,与长江相通。《饶州府志》称:“一春涨则与鄱江相连,水缩则贵茅白苇,旷如平野”。鄱阳湖水域宽广,水质良好,是鱼类生长繁殖的优良场所,是全市最重要的天然捕捞水域。

2002年沿鄱阳湖3个渔业重点县(波阳县、余干县、万年县),共有专业捕捞渔民10545人,机动渔船4752艘,非机动渔船6383艘,分别占全市总数的92%.99%、96%。因此,鄱阳湖的捕捞渔业,在历史上曾经为渔业的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全市滨湖捕捞业盛处悉在鄱湖沿岸及各河下游将人鄱阳湖处,其最著称者如余干县瑞洪镇、鄱阳县等沿湖各处,其中尤以瑞洪镇产量较多。2002 年,余干县有捕捞专业劳动力6566人,渔船6838艘,主要是瑞洪康山、新王大塘、大竹石口、信丰等乡(镇);其次为波阳县的滨湖地区,2002年波阳县有专业劳动力3774人,渔船3930艘,主要分布在莲湖、双港、珠湖、白沙洲等乡(镇)。历史上有婺源、乐平、余江等县市以及省外的安徽江苏等省数以千计的渔民、渔船人湖从事捕捞作业。湖区的捕捞产量,60年代以前为稳步发展阶段,60年代后期开始,湖区渔业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鱼类资源出现衰退,捕捞产量逐步下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强化了增殖保护措施,产量有所回升,尤其是1990年后增幅较快, 1998年后,捕捞产量基本保持在一一个平稳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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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习惯

滨湖地区渔民历来都有其一定的作业习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按照法规,实行一切水域均属国家所有的原则,在废除封建私有和封建把持的基础上,保留和尊重渔民原有的作业习惯。例如:波阳县黄沙港解放前为国民党军队某部军官叶芬(角山人)私有,渔民在此捕捞要缴交佣金或分成,否则渔民就要受到打捆关押。保留和尊重渔民作业习惯主要是指:渔民兼业习惯,如以渔为主,渔农结合,或以农为主,农渔结合,农忙务农,农闲务渔。有的渔猎结合,除捕渔外,还可狩猎水禽。还有作业工具和作业地点的习惯。全鄱阳湖有一个共同习惯,水满宽滨无界址,作业区域极大部分都是开放生产,水位落港就有一定例规。现以波阳县为例:鄱阳鸬鸟船分两帮,以管驿前、双港为一帮,从黄龙庙对下游直通鄱北东、西河(余干鸬鸟也到龙口)。而姚公渡、古县渡鸬鸟是到昌江,乐安河;按水域生活情况不同,驯养鸬鸟分为清水鸟、混水鸟和专捕鲌鱼的三类,清水鸟主要分布在乐平接渡镇,可以在河段中上下装网的情况下,鸟在中间追捕。混水鸟可以拖篾缆笼,把鱼惊起,让鸟捕捉。

座钩是莲湖河丰渔业队(毛家村)历史沿习,水落港后,从八字脑到洪家穴场均属毛家渔民挂座钩处所,座钩放钩长年不收,每日挂钩几次(收集渔获物) ,其他工具场要相让,不要扰乱他人的座钩。(鸬鸟也可以在此生活,但要注意鸬鸟不被钩挂住)。要到腊月廿四日起钩开捕。

开港生产,渔船集中,渔具繁多,但也有历史习惯,即撑篙网,罩网打深潭,小网、高网、丝网布网等网潭边,大钩挂滩,鸬鸟要在次日继后开港。

堑湖生产,一直按原习 惯归属拦堑。有的为一村、一队使用,也有二地轮年使用,按例分红。对堑湖每年征收湖港草洲管理费。原茭溪、乐安、角山、莲湖一带有些地方有堑春湖习惯,因春堑破坏鱼类资源,一直被禁止使用。

生产工具的限额习惯:由于有些湖区港在枯水期间,水面范围缩小,所以也有些限额习惯,如签协议书等,珠湖、焦潭湖都有这种习惯。

跨县生产习惯:如余千摇网、乐平镇桥丝网有到鄱阳作业习惯,鄱阳毛家村钩船有到景德镇市作业习惯,鄱阳撑篙网有到余千开港习惯。

渔民生活与习俗

新中国成立前,渔民生活困苦。据《江西通志稿》记载:盛时余干瑞洪镇和鄱阳两大渔场,有渔户6100户,卖鱼易米,朝不保夕,父母忍饥,儿女号寒,为其惯常生活,至于餐风饮露,不避强风烈日,犯波涛凌霜雪,辛苦更不待言,各地渔夫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少则五六元,多者亦不过十余元,一家数口赖此为生。更有渔船之补缮,添置种种之需要。加上渔商之剥削,以及捐税之负担,更使渔民之穷困生活愈为迭增。益以年来渔业衰落,销路锐减,渔户之最低生活更加凄惨。《江西通志稿附录了刘继培的一篇通讯《鄱阳湖区归来》,其中写道:沿湖一带,历年湖水涨落不定,农业耕种苦无适当土地,生活所赖唯有破碗旧船,平时一日不出湖张网,即有断饮之虞。战后马挡不守,湖港设防,一一面受敌寇随意杀戮之迫害,一面复感捕鱼范围日益促小,生活苦况遂更不名状。春末夏初,洪水泛滥,园田屋舍尽为浊浪冲淹,渔民全家老幼均是蹴踯小渔船上,夏季烈日蒸晒,因而中暑罹日死亡,每无非统计,尤以幼童死亡率之钜,触目惊心。....七神圣抗战军兴,不久湖面又是漫天烽火,在敌伪占领或控制区内,渔民惨遭杀辱。磬竹难书”。

高利贷在一般农村猖獗,早已不可讳言。渔区虽无“青苗钱"之名目,类似情形实有过无不及,缘鱼产价向为鱼行奸商把持,每趁鱼产清淡之期,以高利贷予以收购,价格之低与利率之高,竟有借款十元于三月后,除还本外,尚须纳鲤五十斤。近因食盐不易购得,鱼行以贮藏乏术。多拒不收购,以致鱼产无法销售,渔民生活益陷绝境。企图改业者有之,铤而走险利用破旧渔船而营走私之勾当者有之。另外,湖区渔霸霸湖、霸港之风尤甚,渔民被残酷地剥削、欺压。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封建统治和湖主渔霸的剥削,生产逐步恢复,渔民生活也不断改善。

1956年基本实现渔业合作化,有86%的社增加生产,有81% ~ 85%的社员增加收入。鄱阳县昌江渔业社在1957年渔业歉收的年景下,全年仍捕获鲜鱼22.33万公斤,较1956年增产11.5% ,每个劳力平均收入(包括副业收入)500元,较1956年增加72.4%,每人平均收入120.64元较1956年增加60.9%。全社128户,修缮和新建房屋23幢,每人平均添置新衣6件(包括针织品),每户买新棉被1床~2床,全社50多个适龄儿童和少年都进入小学和中学,成年人也参加识字班学习文化。1960 年,莲湖波丰渔业队表恩生产队捕捞(包括大莲子湖)年产达到110吨,户平超过5吨,交售国家80吨,出席江西省先进单位代表大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5 年国家将水产品划为三类产品,实行放开市场。水产品放开价格以来,渔民收入大幅度提高。1985 年渔民人均收人530元,劳动力平均收入1507元,分别比上年增长55.9% .92.5% ,至2002年,渔民人均纯收入3460元,劳动纯收入5094元。

由于渔民终年漂泊水上,风餐露宿,生活极不稳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之农民更为辛苦,正如渔谚所说:“世上三门苦,打鱼、贩鲜、磨豆腐”、“蓑衣当棉袄,船破无力补,家无隔宿粮”。在特定的生产、生活环境下,形成渔民特有的风俗习惯。

酒、烟、茶是渔民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尤其是饮酒为渔民的普遍嗜好,并且喜欢喝烈性酒,古诗就有“渔翁劝儿多饮酒,卖鱼沽酒新桥市”的描述。渔民每逢春节,制作各类鱼形的灯,如春鲢、夏鲤、秋鲑、冬鳊灯,象征四季太平。小孩胸前佩戴“鲤鱼尾鳍香包" ,以示体魄健壮,长命百岁,有吉祥之兆。男女婚嫁送礼要有鲤鱼,亦作为多子多福、子孙满堂之意。船上,忌双脚悬于船舷外,以免“水鬼拖脚" ;忌头搁膝盖、手捧双脚姿势,此态象哭,不吉利;忌在船头(龙头)小便;渔家世俗有吃鱼怕“翻'的忌讳。吃盘中之鱼从不将鱼整条翻转。亦不得先攫食鱼眼,隐示“翻船”。妇女上船时不能从船头坎走过。以上俗习,解放后已大部分废除。

另外,“连家船”渔民之间互通婚姻及早婚早育的习惯在改革开放以前较普遍,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婚育观念的改变,湖区渔民逐步转产转业,渔民的一些传统风俗也在不断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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