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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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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家族礼仪①:家庭

自从家族出现以后,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等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一些习俗,而且产生了族规和礼仪。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族礼仪也随之演变,有的已经或渐趋消亡,有的越来越淡化,...

自从家族出现以后,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等活动中,逐步形成了一些习俗,而且产生了族规和礼仪。随着社会的发展,家族礼仪也随之演变,有的已经或渐趋消亡,有的越来越淡化,但又逐渐形成了一些新的礼仪。

一、家庭

湖南的家庭大致可以用旧式家庭(即传统家庭)和新式家庭来概括,旧式家庭的最显著特点是大,它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纽带,其成员以夫妻、父母和子女为核心,还可以包括祖父母、孙子女及其他直系和旁系亲属。整个家庭均同居、共财、合爨,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归全体家庭成员所有,生活统一管理安排。在旧式家庭中,以扩大化的家庭最为庞大。它可以由三代人以上至四、五代人组成,还可以由多个旁系来组成。在湖南,有的大家庭人口在百口以上,蔚为大观。

新式家庭是近代化的产物,也可以称作为小家庭,即家庭成员主要由夫妻组成,或者再加上第二代,即由父母和子女组成的家庭。这一类家庭形式在20世纪下半叶后是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功能

家庭的功能主要有经济、繁衍、教育和赡养。

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家庭得以存在的根本因素,就一般而言,家庭是经济生产组织的最基本单位。男子体力优于妇女,一般担负较繁重的体力劳动,妇女因体力、生理等原因,除了承担生育和哺养后代的任务外,还要承担家务劳动的责任。农村家庭中由于男人负责家里的重体力劳动,如犁耕挑水、修缮房屋、外出打工,或从事打猎、捕鱼伐木、采矿和其他加工等工作,他的劳动成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故一般称男人为“当家的”、“主外”。 妻子则操持家务,如做饭、做针线活、喂养家畜家禽、照顾孩子、纺线织布、做,鞋等,总之,家庭的一切杂事概由妻子承担,故而称为“内当家”、“主内”。这种夫妻分工,经济学者认为是农业文明的自给自足、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特征,男女双方都可以充分获得益处。当然,这种分工也会随着家庭的成员增减以及结构变化而会发生变化。比如随着儿女长大成婚、丧偶等,都会使这种分工发生变化,丧妻的男子不得不做家务事,而守寡的妇女也被迫干重体力活。

繁衍后代,是人们组成家庭的动因和目的。不知何时开始重生男人,轻生女人,以至这种观念至今根深蒂固。究其原因,是历史形成了一个原则:只有男性才能成为继承人。

不仅财产继承、身份的继承,只有男性才行,而且连治病秘方、绝活、手艺等等,也只能传给儿子,不能传给女儿。家庭的许多活动都是着眼于继嗣的。早婚是为了早生贵子,古代男性青年一般在13岁至18岁结婚。男性的性关系与繁術密切相关,丈夫可以堂而皇之纳妾,无子也可以成为休妻的正当理由。母以子贵,无子之妇女往往地位低下,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重视。由于重视男性,没有儿子的家庭,则要采取补救办法解决继嗣问题。第一种办法是过继,选择家族兄弟近支,通过族人认可,举行过继仪式,一般还要立字画押。这种形式颇为普遍,从心理上讲,同宗晚辈主要是侄儿做自己的儿子不会感到别扭,即使将来自己又生了儿子,对过继儿子也如同己出。作为过继儿子,从过继之日起,自已的一切行为均与新家相联系,对家庭成员的称谓也从新家,亨有在新家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这叫做承祧。民间有“下堂不认母,出继不认父”之说。亲生父母则变为伯父母或者叔父母,过继后的伯父母或叔父母变成父母。在湖南的一些知名家庭,经常有这一类过继之事,如曾国藩之叔曾麟云无子,便由曾国华过继。长子曾纪泽早年无子,便过继其弟曾纪鸿之次子曾广铨为子。后来承袭侯爵的曾广銮亦无子嗣,又过继曾广铨之子昭揆为嗣。这种房头的变化叫做出祧。也有兼祧的,如子侄辈男性稀少,又要解决继嗣问题,则让一子兼祧两房的继嗣。这种亲兄弟房头下的子侄过继,即使后来育有男婴,过继子仍然不动,不回到生父母门下,叫做“呆笔”。湖南民间还有一句俗话,叫“随娘儿无份,兼祧子全收。”意思是随母下堂的孩子在新家庭中是没有继承地位的,而通过过继关系的承祧子可以有全部房头的财产继承权。也有部分过继之子待新父母生了儿子后又回到原生父母家的情况。

第二种继嗣是抱养和领养。那些因各种原因不能养育的无子嗣的夫妇为了解决晚年生活无依靠的问题,采用此法,也有家庭成员不兴旺而领养其他姓氏小孩(包括女孩)的作法。这一类作法在旧时由于封建宗法制度,防止乱宗,宗族一般不承认抱养 和领养人的法律地位。农村少见,而多见于城市家庭和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些家庭。

第三种是赘夫制。这是只有女儿又无过继之子的家庭作出的选择。通常,上门女婿要改从妻姓,所生之子当然也从妻姓。赘夫制多见于农村。

家庭教育是家庭的一项重要功能。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传统家庭更侧重好的家风、门风,教育孩子孝顺父母、恭敬长辈和睦乡里。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养子不教如养犬,养女不教如养猪”,湖南人至今说没有教养的青年人,是没有家教。

在湖南历史上一些有名的大家庭,曾形成了一套比较严谨的教育子女的方法,并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如曾国藩家,其祖父即有“三不信”和“八字”治家格言,三不信为“不信地仙,不信医药和不信僧巫”,八字治家格言为“考、宝、早、扫、书、蔬、鱼、猪”,“考者,祖先祭祀、敬奉显考、王考、曾祖考,言考而妣可该也;宝者,亲族邻里,时时周旋,贺喜吊丧,问候济急,人待人无价之宝也;早者,早起也;扫者,扫屋也;书者,读书也;蔬者,种植果蔬也;鱼者,开塘养鱼也;猪者,喂猪也。”曾国藩在总结祖父的治家理念上,又对子孙提出了八本:“读书以训诂为本,作诗文以声调为本,事亲以得欢心为本,养生以戒恼怒为本,立身以不妄语为本,居家以不晏起为本,作官以不要钱为本,行军以不扰民为本。”曾氏子孙后来在富厚堂辟有一间房屋,作为八本堂,并在匾上刻写着这八句话。

家庭的功能还表现在赡养老人方面。在旧式家庭,老人(含祖父母、父母)一般固定在一个房头,与其中一子共同生活。嫁出去的女儿一般不承担赡养任务。现在的家庭,有一部分老人沿袭老办法,即与其中一子共同生活,一般是幼子。也有由子女轮流供养的,叫做吃轮供。

二、家长

家有家长。女系氏族社会,女性是家长湖南境内现已不存。

父系社会里,男性是家长,即逐渐形成的父权制和夫权制的家庭组织制度。每个家庭都有一个组织领导生产与消费的家长,这个家长一般由父亲或祖父担任。家长是家庭一切事务的主宰者,所谓“吃饭一屋,主事一人”,拥有种种特权,子辈必须绝对服从,“父为子纲”。就家庭关系中的夫妻而言,丈夫处于支配和统治地位,即所谓“夫为妻纲”。封建礼教还用三从四德来约束妇女,即“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必须时刻注意所谓“妇德、妇言、妇容和妇功”,处于完全无权的附属地位。

旧式家庭一般规模比较大,家长多由祖父担任,如曾国藩的祖父就是家长。在由两代人组织的家庭中,父亲则是家长,如韶山毛泽东的家庭,其父毛顺生就是家长。在一些特殊家庭,也有女性家长,如曾国藩的二儿媳郭筠、湘潭县彭德怀的祖母、蔡和森和蔡畅的母亲葛健豪等。

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男女平等,而一般的小家庭人口均在2~4人之间,男女协商代替了过去的家长制,子女也可以向父母亲提出自已的意见和要求,家庭民主的气氛增加了。

三、规模

家庭的规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大小不同。古代多大家庭,近代以后,特别是现代以小家庭为主;贵族、统治阶级中上层以大家庭为主,而平民老百姓多中小家庭;家庭规模大,争财产、争继承权等纠纷时有发生,因此,大家庭到儿子成婚后则分家而居,自立门户,谓之“析居”,民间有句俗话,“树大分权,男大分家”。据清末文献记载:“湖南析居之风,以浏阳、安化为盛,长、善次之。邵阳男女婚嫁后,父母即为之析居。嘉禾则同居各爨。宜章同居不过三代。古丈坪无数世同居者。乾州厅贫民皆析居。”这种析居的小家庭在民国时期又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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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是析居的关键。分家主要是按房头分配财产。一般做法是父母一份,长房大份,其他儿子各一份。父母一般随长子或者随幼子生活,俗话说“爹疼(心疼)长子,娘疼幺儿”。神主必须留在长房,故民间有“长得菩萨幼得灶,中间的儿子两头跑(想多分一点)”的说法。

女子无论已嫁未嫁,皆不得参与分家。已出嫁的女儿与娘家没有财产继承关系,俗谓“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待嫁的闺女或者正在成长的女婴女童,随父母亲生活,失去父母的女孩,由长兄长嫂负担,所以有“长兄长嫂如父母”一说。在许多地区,分家析产又有请娘舅到场的习惯。娘亲舅大,在湘西等地,兄弟分家,由舅父说了算,舅父可以当家。

湖南境内的家庭,虽然以中小规模为主,但世人仍以合居大家庭为荣。据光绪《湖南通志》记载,朝廷表彰的五世同堂家庭就有1339户。“多代同居,显示家大业大,子孙发达,人多势众。富豪之家,以四世同堂、五世同堂为荣。儿孙辈若提出分家,则被斥为不孝,视为家庭之大不幸。”到清末,“合居之制”、“湘省各属今犹尊尚此风”。在益阳,“邓代隆六世同居,刘安琛、傅茂秀均五世同居”。在桂阳、道州,“数世同居者,不可胜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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