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发展至今天,经历了蒙昧时代、野蛮时代、文明时代三个阶段。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这三个主要的婚姻制度大体上同人类发展阶段相适应,其中群婚制与蒙昧时代相适应,对偶婚制与野蛮时代相适应,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与文明时代相适应。
人类社会婚姻制度历经千年发展,了解婚姻制度演变对花蓝瑶两性生活形态的理解和阐述提供了帮助。由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民族风格和宗教信仰等的不同,不同民族两性生活形态体现出或多或少的差异,金秀地区花蓝瑶就有着特殊的男女两性关系。
我国原始母系氏族在距今四千多年前开始逐步解体,之后建立了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姻家庭,逐步巩固了父权制。据史籍记载,进入隋朝时期,大约在公元581 年到公元618 年,瑶族地区出现“以铁钻、铁锛为婚聘”③的一夫一妻的婚俗。据可考史料记载,早在宋代,中国瑶族习惯法就规定婚姻制度应当实行一夫一妻制,严禁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
花蓝瑶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据费孝通先生所著,20 世纪30 年代以来,“在任何情形之下,一个男子不能同时有两个妻子,一个女子亦不能同时有两个丈夫”,可见,花蓝瑶人民认为一个男子只能娶一位女子作为妻子,一位男子有两位妻子或者一个女子有两位丈夫的情形是不被社会容许的,诚然,“古来都实行一夫一妻制,从未有过一夫两妻和一妻两夫的先例”。
在花蓝瑶社会中,纳妾(俗称“讨小老婆”)同样不被容许,如果执意纳妾则会受到石牌约束和惩罚。针对纳妾行为,莫金山在《瑶族石牌制》提到,“大瑶山的瑶族则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纳妾为社会所不容。…… 大瑶山纳妾,是1940 年国民党武装‘开化’大瑶山以后的事。”①可见,在传统的大瑶山瑶族社会中,纳妾现象在‘开化’后才出现。尽管如此,花蓝瑶男子纳妾现象仍屈指可数,结合花蓝瑶具体社会情况剖析,发现促使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花蓝瑶聚居地大多为山地,生产力低下,匮乏的物质资料无法容许花蓝瑶养活更多人口;
花蓝瑶对择偶范围有严格的习俗规定,花蓝瑶不相通婚的范围除同宗之外尚包括四代之内的姻亲,最适宜的结婚对象是同一族团但没有亲属关系的单身男女,同时花蓝瑶鲜少与其他民族通婚,这就更大程度上减少了花蓝瑶人的择偶范围。加之花蓝瑶本身男多女少,倘若有人纳妾,会使花蓝瑶青年择偶范围进一步缩小,社会上单身人士变多,因而,纳妾行为在花蓝瑶社会中是不被允许的;
与传统中国社会的妇女不同,大瑶山瑶族妇女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享有较多的社交自由,她们不愿意嫁于别人做妾;
花蓝瑶社会有维持人们行为规范的制裁制度,被称作“石牌”,石牌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且明确规定了要维护家庭婚姻,保护妇幼儿童。现有资料记载,花蓝瑶本族石牌现共发现4 件,与其他瑶族支系建立的石牌现共发现5 件,其中不乏有严禁纳妾的规定,如清代《滴水、溶洞等四村石牌》是由长垌乡溶洞村花蓝瑶与茶山瑶三个村庄共同建立的地缘石牌,这件石牌的内容包括六条料令和一条补充料令,第六料规定“招第二老婆,犯一百二十两”,可见其严禁纳妾,强烈地反映了花蓝瑶人民的伦理道德,这一花蓝瑶特有的规定直至今天仍能适用,极具意义。
1949 年底,广西全境迎来解放,随着新中国成立和民族政策的影响,加之交通条件的改善,上文中所述的禁止与外族通婚的禁例渐渐被打破,越来越多的男女青年认同婚姻应当以爱情为主,不应受地域限制。同时,花蓝瑶始终遵循的一夫一妻制受到了新中国人民政府的肯定,并在维持婚姻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花蓝瑶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具有许多具体的婚姻形式,这些具体的婚姻形式同生育习俗密切相关。传统花蓝瑶实行限制人口的生育政策,要求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两个孩子,如果所生为一子一女,则男娶女嫁;如果所生两子,则一娶一上门入赘;如果所生为两女,则一嫁一招赘;如果所生一子或一女,则可以“做两边”,因此,花蓝瑶的婚姻形式大致有嫁娶婚、入赘婚、“做两边”三种,婚姻形式的嬗变实质上是一种博弈的过程,选择的婚姻形式是博弈之后的结果,这种博弈是利益主体对“责任”分配的博弈。在博弈过程中,利益主体会对子女姓氏、赡养老人等方面进行博弈,然后最终达成合作。
嫁娶婚是父系氏族社会的产物。在父系氏族社会,男性的主导地位得到普遍认同,女性对男性的人身依附关系得到确立,父系血统能够得以保证。在此背景下,嫁娶婚出现并不断发展。嫁娶婚,顾名思义为“男娶女嫁”,即男方迎娶女方并使其成为家庭成员中的新成员。20 世纪30 年代以来,花蓝瑶婚姻形式以嫁娶婚为主,结婚之后住在男方家,女方家不办酒席,只需准备些嫁妆,酒席和婚礼由男方家全权负责,所生的子女都随父姓,只顶父系一门。这种婚姻形式在花蓝社会普遍存在,一般有男孩的家庭均会选择嫁娶婚这一形式。
花蓝瑶存在赘婚并且不在少数。《辞源》对“赘”有以下解释:(1)抵押;(2)多余;(3)男子到女方成婚谓赘婿。①赘婚是指男嫁女娶、夫从妻居,男子就婚于女家,是以女家作为主体关系的婚姻形式,它作为嫁娶婚的一种补充,是父权制度之下无子家庭虚拟血亲一种弹性运用。花蓝瑶赘婚比较盛行,它是由花蓝瑶社会父系制度和母系制度同时存在导致的,男性既能选择娶媳妇,又能选择做赘婿。在花蓝瑶赘婚中,男女双方家庭的婚前经济一般为“女高男低”模式,男方大多家庭贫困,女方要求男方要具备老实勤快等优秀品质。在年龄方面,通常女大男小,费孝通先生在《六上瑶山》一书中提到:“女比男大的事实是常见的,这是在性分配不均,及女子不外嫁的社会中所不能免的事实。”②在文化程度上,男子文化水平通常比女方高。
花蓝瑶除嫁娶婚和赘婚两种婚姻形式外,还存在一种“做两边”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通常被独生子女家庭选择。“做两边”是指结婚后双方无需离开自己家,夫妻双方各自顶自家香火,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等责任,夫妻双方要事先商定所生的两个孩子各自承顶谁家。
如今,由于以往制度约束性生育政策的落实,推动了我国人口结构发生转变。为了应变这种人口结构的变动,许多地区经过不断实践探索,开始实行“做两边”的婚姻形式。“做两边”的婚姻形式呈现出独特性的同时,蕴含了婚姻形式从单系走向双系的实践逻辑。“做两边”婚姻形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伦理准则,夫妻双方均有子女冠姓权,责任和义务均需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有助于不断探索和建设和谐家庭。
20 世纪30 年代的花蓝瑶,存在着一种‘半公开’的情人现象,所谓‘半公开’是指大家不足为奇而又不愿为外人知道的意思③,花蓝瑶男女两性可以自由地寻找情人,但是大家对此“心照不宣”,不想被外人知道。在实际日常生活中,花蓝瑶‘半公开’情人现象与其婚姻制度同等重要,二者有时平行、有时交叉,共同构成了花蓝瑶两性生活的特具形态①,有两首情歌可助人明白这一现象旨趣,如下:
“花生好吃泥里栽,泥里长根泥里生,表面开花暗结子,两人相好莫做声”
“桃李白日争芬芳,怎比含笑夜里香,偷连不得当阳做,人怕多言鸟怕枪”②
花蓝瑶这种‘半公开’的情人现象是从‘公开’的情人现象演变发展而来,最初‘公开’的情人现象在对偶婚时期中产生。一定经济基础决定一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当时的经济基础,在新中国成立之前,花蓝瑶‘半公开’情人现象的存在不仅能够使人了解花蓝瑶婚姻制度概貌,而且使我们貌似得以捕捉金秀大瑶山经济发展缓慢这一特点。
花蓝瑶的恋爱习俗和‘半公开’的情人现象交织在一起,花蓝瑶男女青年有广泛的社交自由,父母并不会干涉。花蓝瑶社会中的男女青年,在其年幼之时可能就已订立婚约,婚约的订立并不影响花蓝瑶男女两性在情窦初开时自由寻找情人,从而开启属于他们的爱情和两性生活。花蓝瑶恋爱习俗的一大特点是在度斋、庙会等重要民族活动或婚姻喜庆等公开场合中,男女通常会列队对唱情歌,以歌传情,表达爱意,寻找恋人。起先男女青年会唱些客气的话语,以此来熟络他们之间的关系,在这时,如有男女两情相悦,则会以一唱一答地形式来表达中意之情,男的唱道:“我家有棵树太孤单了,我想和它配个对。你们家里有棵树真好,若是搬到我们这里来,不是天作的一对么?”③女子会接着回复到:“你们的的院子太好了,我们的树太不成,哪里配的上呢?”④通过这种形式,两情相悦的男女可以确认双方是否彼此中意,得到肯定答复时,便会通过交换饰品“定情”,男生通常送女生手镯一类作为“定情”信物,女生通常送男生头巾、腰带等作为“定情”信物。这时,如果这对情人没有订立婚约,就可自订“白头之好”,随即回家请求父母来请媒人完成订婚手续;如果有婚约在身,则需要回家解除婚约重新订立;如果已经结婚,需要离婚再娶,一旦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外性行为在通奸时被发现,则要对通奸者进行罚款,20 世纪30 年代前后,要求罚10 元以上来充公。
在男女青年第一次约会时,男方要带一包由自己亲自捕猎而制成的野兽鲊肉给女方,让其带回家给父母品尝,女方父母会根据鲊肉而判定男方是否能干。同时,女方应当带给男方一个由自己亲自挑选花样亲手制作的花口袋,让其带回家给父母观看,男方父母会根据花口袋的样式以及精致程度来判定女方是否心灵手巧。这样通过鲊肉和花口袋来判定男方是否能干或女方心灵手巧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有运气成分之所在,对男方或女方认识并非全面和深刻,因此恋爱男女双方会通过进一步相处来确认双方是否合适。
花蓝瑶男女两性是通过感情结合在一起的,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的观点,但花蓝瑶‘半公开’情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带有原始浓厚色彩的婚姻残余,具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允许已婚人士在婚外寻找情人并在石牌制度未发现时能与情人过着婚姻生活,这就给婚姻关系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婚姻关系极大可能因婚姻主体婚外出轨造成破裂,将对婚姻家庭产生极大地负面影响,对其他家庭成员带来极大伤害。另外,从‘半公开’情人现象中可以看出花蓝瑶性思想过于自由和开放,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同时情窦初开大多为十三、四岁,男女青年在身体还未发展成熟时就开始过性生活,这将对花蓝瑶男女青年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性自由需要限度,过度的性自由就是性放纵,将可能引起心灵空虚、婚姻破裂和性伦理观混乱的后果。
花蓝瑶青年男女寻找情人这一现象曾在新中国成立前对花蓝瑶婚姻家庭的稳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这种使各个人能在家庭组织之外去满足他们感情生活的情人制度,在维持家庭组织的固定性上,确有相当的成效”①。但是站在今天的视角下评判这种带有原始婚俗残余的情人现象,必然同社会主义价值观背道而驰,是不道德的体现。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现代《婚姻法》得以推行,现行教育体制得到发展。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花蓝瑶人民道德水平得到提高,两性关系趋于保守,花蓝瑶人民认为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在婚姻关系中夫妇应当互相忠诚,对对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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