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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习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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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礼入俗:隋炀帝对正月十五日节俗文化的统合

柳彧上奏中提出的“礼”“俗”之论,为隋文帝禁断正月十五日岁时习俗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礼”与“俗”之间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从最终的结果来看...

柳彧上奏中提出的“礼”“俗”之论,为隋文帝禁断正月十五日岁时习俗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礼”与“俗”之间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从最终的结果来看,隋文帝的禁断政策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反而隋炀帝的统合政策获得了更大的成功。一方面,历经两个多世纪的沉浸,胡民正月十五日岁时习俗在当时已经形成了非常强大的文化凝聚力,它在短时间内确实难以实现彻底地变易。另一方面,“俗”之是非好恶,完全由君王的主观欲望所决定。隋朝两代君王在“礼俗”问题上采取的决策差异,本质上是治国理念的不同。因而,柳彧的礼俗论既然可以作为禁断正月十五日岁时习俗的依据,当然也可以成为引导节俗文化发展转化的基本准则。在一些偶然因素的结合下,隋炀帝将正月十五日岁时习俗提升至国家庆典的高度,初步实现了“礼”与“俗”的统合。

本文通过对史料的分析认为,隋炀帝创制的元宵庆典活动应当是由元日庆典活动衍变而来。据《旧唐书》卷二十九《音乐志二》记载:

大业二年,突厥单于来朝洛阳宫,炀帝为之大合乐,尽通汉、晋、周、齐之术。胡人大骇。帝命乐署肄习,常以岁首纵观端门内。家

大业二年(六零六),突厥单于至东都洛阳朝见,隋炀帝命作“大合乐”。或许是因为“胡人大骇”带来的满足感加剧了隋炀帝对这些表现形式的心理需要,隋炀帝命乐署多加演练,并于岁首之时在端门内观赏表演。通常而言,这种礼乐表演应设在殿庭之上。但是,隋炀帝将表演场地推向了殿外,完成了推“礼”入“俗”的第一个阶段。其后的第二阶段,隋炀帝将各种宫廷节庆活动扩展至端门外,实现了宫廷之“礼”与民间之“俗”的结合。据《隋书》卷十五《音乐下》记载:

每岁正月,万国来朝,留至十五日,于端门外,建国门内,绵亘八里,列为戏场。百官起棚夹路,从昏达旦,以纵观之。至晦而罢。伎人皆衣锦繡缯彩。其歌舞者,多为妇人服,鸣环佩,饰以花牦者,殆三万人。初课京兆、河南制此衣服,而两京缯锦,为之中虚。(大业)三年,驾幸榆林,突厥启民,朝于行宫,帝又设以示之。六年,诸夷大献方物。突厥启民以下,皆国主亲来朝贺。乃于天津街盛陈百戏,自海内凡有奇伎,无不总萃。崇侈器玩,盛饰衣服,皆用珠翠金银,锦蜀絺繡。其营费钜亿万。关西以安德王雄总之,东都以齐王暕总之,金石匏革之声,闻数十里外。弹弦撅管以上,一万八千人。大列炬火,光烛天地,百戏之盛,振古无比。自是每年以为常焉。

与柳彧上奏中的情节描述相比较来看,隋炀帝时期的正月十五日节庆活动有了明显的礼俗变化。

首先,国家形塑开始对民间节庆活动形成引导与规范,其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初步建立起了国家督办、官民参与的礼俗一体模式。具体而言,“关西以安德王雄总之”“东都以齐王暕总之”表明皇权直接主导了两京地区的节日庆典活动,这使原本为民间自发的岁时活动跃升为国家统一的官方行为。与此同时,“百官”“伎人”“歌舞者”“诸夷”以及城中百姓等多个社会阶层开始共同参与、互动其中,充分地享受到了国家节日庆典带来的、极尽视听之娱的文化盛宴。隋朝以后,经由唐宋两朝的不断完善,这种元宵节庆模式在古代元宵节礼俗文化传承中发挥了极其稳定的维系作用。二是通过国家财政营造节日盛况,如“伎人皆衣锦繡缯彩”“盛饰衣服,皆用珠翠金银,锦屙絺繡”“大列炬火,光烛天地”等节日消费现象,最终都是以“初课京兆、河南制此衣服”“营费钜亿万”的方式完成。这样隆重热烈的节日庆典不但掩盖了汉人传统礼俗观念中存在的对胡族风习的芥蒂,而且对胡民旧风习的转变起到了比较积极的引导示范作用,进而使整个节庆活动更加统一化、秩序化,诚如孔子所言“安上治民,莫善于礼;移风易俗,莫善于乐”。自此开始,隋朝正月十五日岁时文化中的“礼”“俗”内涵开始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其主要变化在于,柳彧上奏中提出的礼俗之论,最初只是建议隋文帝行“汉民之礼”而禁“胡民之俗”。但在国家大一统局势下,民族文化融合发展才是最佳的路径选择。随着隋炀帝推“礼”入“俗”政治手段的实现,“礼”与“俗”不再是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更确切地说,它开始由民族间的文化矛盾转变为国家内的阶层文化差异。

其次,朝会礼仪成为了节日庆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隋朝“万国来朝”的情况下,各“国主”属于藩属国的统治者。因而,隋朝的朝会之礼应当属于宾礼的一种,即“以宾礼亲邦国。亲,谓使之相亲附。”“元日朝贺制度秦已有之,“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秦以十月为岁首,故元日朝贺设在十月一日。而汉武帝太初改历后,一月成为岁首。因此,一月一日又逐渐成为新的元日朝会时间。根据前文《旧唐书》的记载,早在大业二年,突厥单于至洛阳朝见时,隋炀帝就为其作“大和乐”。又据《隋书》记载,每岁正月万国来朝时,隋炀帝会留万国使臣至正月十五日参加节日庆典活动。尤其在大业六年(六一零)“诸夷大献方物”“突厥启民以下,皆国主亲来朝贺”时,隋炀帝“乃于天津街盛陈百戏,自海内凡有奇伎,无不总萃”。“天津街”在将在下一节作详细的论述分析,它是洛阳皇城端门至建国门的一条街(见图3-1隋唐洛阳城实测图)。由此可见,隋炀帝在形塑正月十五日节日庆典时,将礼遇外宾的礼制仪式一并融入其中,使之成为了彰显国威、震慑外邦的重要手段。而《资治通鉴》对此也有记载:

帝以诸蕃酋长毕集洛阳,丁丑,于端门街盛陈百戏,戏场周围五千步,执丝竹者万八千人,声闻数十里,自昏至旦,灯火光烛天地;终月而罢,所费巨万。自是岁以为常。(丁丑,正月十五日。今人元宵行乐,盖始于此。)

事实上,并非仅有元宵行乐,元宵节邀外国使臣赏灯也始于此。如宋代赵汝适《诸蕃志》记载:“皇朝景德元年,(蒲甘国)遣使同三佛齐、大食国来贡,获预上元观灯。”“甚至到了清朝康熙年间,皇帝仍以“外藩蒙古朝觐有不可缺之典礼”这样的重要理由驳回了仲永檀的上奏。当然,从外国使臣的视角来看,受国君邀请一同赏灯同样是极高的恩典。

此外,还有一处不太明显但却十分重要的礼俗变化需要单独分析说明,就是节日期间的燃灯现象。之所以强调它的重要性,主要在于隋炀帝以后,夜游赏灯逐渐成为元宵节的主体内容。隋炀帝将庭燎之“礼”用于宫外夜间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元宵燃灯习俗的形成。柳彧上奏中提到“燎炬照地”,这其实是一种“非礼”的表现。“燎炬”是王权的象征,“凡邦之大事,其焱烛庭燎。(焱,大也,树于门外曰大烛,于门内曰庭燎,皆所以照众为明。)”“又《宋书》卷十四《礼志一》记载:

臣案魏司空王朗奏事曰:“故事,正月朔,贺。殿下设两百华灯,对于二阶之间。端门设庭燎火炬,端门外设五尺、三尺灯。月照星明,虽夜犹昼矣。”如此,则不在城外也。

因而按照正常的礼制要求,“庭燎火炬”应当用于宫廷元日朝贺期间的夜间活动,且有固定的仪制。如《宋书》中记载的“殿下设两百华灯,对于二阶之间”“端门设庭燎火炬,端门外设五尺、三尺灯”之类。从“燎炬照地”到“大列炬火,光烛天地”,这说明在国家权利支撑下,节日燃灯规模有了巨大的提升。另据隋炀帝诗云:“灯树千光照,花焰七枝开。”诗中的“灯树”“花焰”应当是对“五尺灯”“三尺灯”的比喻,抑或是在此基础上的美化。由此推测,为了夜游赏玩的便利,隋炀帝应当是直接将宫中用于庭燎火炬的仪制也扩展至天津街中。

当然,隋炀帝对正月十五日礼俗文化的形塑也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尽管隋炀帝以政治手段与财政措施推“礼”入“俗”,初步实现了“礼”与“俗”的结合,但是却并没有以文化创新来塑造节日礼俗中的文化内核。面对“礼”“俗”内涵的转变,节日活动只能靠国家强制力来维持,难以形成普遍的文化向心力。因而隋亡以后直至唐朝神龙年间,在这近百年的时间里,史书中鲜有关于正月十五日庆典活动的记载,而这种现象在唐以后的封建王朝中却并不常见。换言之,隋炀帝只是在形式上塑造了元宵节礼俗一体模式,而没有打造出节日礼俗文化之义理。这如同女叔齐对晋侯所言“是仪也,不可谓礼”,又如同孔子所言“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二是毫无节制、奢靡无度的节庆风气的形成,使元宵节日庆典活动不断为后世所诟病,以致于后世历朝历代均有直言上书者要求禁罢元宵节庆活动。从“初课京兆、河南制此衣服”到大业六年“营费钜亿万”,隋炀帝为形塑正月十五日礼俗一体模式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甚而至于使国家陷入危亡之中。这也是唐初不设元宵节日庆典活动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隋朝是元宵节文化“礼”“俗”转变的重要转折点,它以柳彧的上奏为理论依据划分了汉民之礼与胡民之俗的界限。隋文帝的抑禁与隋炀帝的统合,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多民族国家经由长期动乱而统一后展现出来的文化冲突与融合,以及不同统治者在处理这种矛盾问题时所持有的立场与态度。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隋炀帝创开礼俗一体模式后,元宵节文化的传承发展进入新的阶段。而从民族文化的角度来看,“胡民之俗”虽与“汉民之礼”不相符合,但其能够浸以成俗,本身也是胡民长期以来因乎自然而发乎性情的表现。“礼”与“俗”的不同,是民族文化差异造成的。客观而言,两者并不存在绝对的上下与对错。正所谓“礼从宜,使从俗”,“在民族文化融合的时代背景下,两者必然存在冲突与融合的过程。隋文帝的抑禁与隋炀帝的发扬,是对元宵节文化之“礼俗”问题的不同判断。但由最终的结果来看,治俗如治水,宜疏不宜堵,“汉民之礼”与“胡民之俗”的洽和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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