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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习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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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探讨

摘要:自1987年联合国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为保护对象后,非遗逐步引发公众关注。中国作为公约最早缔约国之一,非遗资源丰富。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

摘要自1987年联合国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为保护对象后,非遗逐步引发公众关注。中国作为公约最早缔约国之一,非遗资源丰富。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于2003年正式启动相关行动。2022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瑰宝,其保护工作始终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在现代化与城市化快速推进的社会变迁中,非遗、尤其是民俗类非遗的生存环境面临严峻冲击。作为历史发展的见证、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非遗承载着维系民族情感与国家认同的重要纽带作用。切实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文化自信、推动文化繁荣以及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意义。有效开展保护、开发与传承工作的前提,在于精准把握方向,这凸显了科学选择非遗价值评估方法的重要性。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记忆与文化基因,是界定和维护民族文化身份、彰显文化主权的根本基石。对其的有效保护,等同于守护一个民族独特的生命密码与绚丽、多元的传统文化,在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繁荣的同时,也为人类文明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持久动能。纵览国内外学者对非遗价值评估的广泛研究,可见一个普遍现象: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层面,都尚未建立起一套明确、科学统一且相对标准化的评估方法与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人类社会的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且这种价值呈现为多元、广泛且具有高度适应性的特征,只是目前很难用测量工具来具体明确其多少价值存在,缺乏统一且科学的度量标准。而且目前大部分研究都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特别是在旅游开发等相关的问题上,极少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经济价值。本文通过对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分析,深化该类非遗的价值内涵及价值构成。将传统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结合前期对民俗类非遗价值的分析结果,从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两个角度,尝试建立起一个相对合理完整、科学适用的价值评估体系,推动我国政府对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优秀文化瑰宝的保护与开发工作更好地进行。

二、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简介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特征。

根据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界定为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世代传承的活态文化体系,其表现形式涵盖:(1)传统表演艺术及民俗活动;(2)传统知识技能及其相关实物;(3)特定文化空间。

这一概念在我国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中得到法律确认,具体包括六大类:(1)语言载体化的口头传统(如民间文学);(2)传统艺术表现形式(美术、音乐、戏剧等);(3)生产生活智慧(技艺、医药、历法);(4)社会风俗(礼仪、节庆);(5)传统体育游艺活动;(6)其他未穷尽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特别强调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制作工具、工艺成品及特定活动场所均属保护范畴,这为非遗保护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理论支撑。

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其他文化资源的核心特质在于其非物质性,这是其根本属性决定的独有标志。首先,非物质性作为非遗最核心的界定特征,具体表现为存在形态的不可触摸性和延续方式的非实体性特征。其次,非遗具有显著的多元性,不同时空背景下形成的遗产形态差异巨大,其多样性格局深受地理环境、文化传统及生活方式等地域性因素的综合塑造。再次,传承性是非遗的生命力所在,它作为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的历史见证,其覆盖范围之宽广与存续时间之久远,持续赋予其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与内在价值。最后,非遗表现出鲜明的脆弱性,其存续高度依赖人类的认知保护与具体实践。在现代化进程急速推进的当下,这种脆弱性愈发凸显,任何保护链条上的疏漏都极易引致其不可逆的消亡或传承脉络的中断。

(二)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

自2006年起,国务院分五批次(2006 年、2008 年、2011 年、2014 年、2021 年)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截至2025年,名录共收录1,557个国家级项目,涵盖3,610 个子项。依据名录划分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归为十大门类: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以及民俗。其中,民俗类项目数量达492 项,内容主要涉及岁时节令、民间信仰、人生礼俗等领域。这类非遗因其固有的时间性、地域性、群体性及综合性特征,在整体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活力方面,相较于其他门类稍显不足。典型的民俗类项目包括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妈祖祭祀、女娲祭典等祭祀活动;秦淮灯会、厂甸庙会等庙会,以及苗族服饰、农历二十四节气、特色民间信俗等。

(三)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构成及特性

1、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构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这表明非遗价值的体现离不开特定的文化环境。王瑞光(2021)在研究乡村文化振兴与非遗价值呈现时指出,非遗与乡村文化各方面深度融合,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价值。

对于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来说,基于其时间性、地域性、群体性、综合性等特征,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其分为不同的价值类型。国际学界对非遗价值的认知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早期聚焦物质载体的“博物馆式保护”,到强调活态传承的“社区参与模式”,再到近年提出的“整体性价值评估框架”。但这一演进过程暴露出关键缺陷:(1)方法论割裂:欧洲学者偏重经济价值测算(如旅游收益),而亚洲研究更关注文化延续性,缺乏跨文化比较的统一标尺;(2)指标悬浮化:现有评估体系常将“文化独特性”等抽象概念直接作为一级指标,难以通过实证数据验证;(3)主体失语:多数评估模型忽视传承人群体的主观价值判断,导致保护措施与需求脱节。这种现象的深层根源在于,非遗的“非排他性价值”与传统评估范式存在本质冲突。

当澳大利亚原住民的“梦创故事”与贵州苗绣面临同样的GDP 折算要求时,文化主权实际上正被经济霸权所消解。杜金鹏(2017)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一书中提出价值中心论:“文化遗产的研究需围绕文化遗产的价值展开,离开了文化遗产的价值,所谓的文化遗产科学便毫无意义。”他还指出:“每个国家、每个遗产的价值功能、价值定位都是不同的。”Ross GS(2017)认为非遗的价值主要来源于它的无形性,也就是无形价值,同时他也指出,目前在遗产价值等式中对无形性的认识不够完善,不仅不能对非主导性、非传统性或替代性的文化迭代作出同样的评价,而且也落后于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和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在确定遗产价值时考虑无形性的主要指导文件。

国内外学者对非遗价值的探讨从未停止,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于非遗价值分类的研究中,广大学者产生了两大主分类:一类学者认为非遗价值可分为经济价值和非经济价值;另一类学者主张将非遗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对于民俗类这一独特属性的非遗来讲,若采用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分类,似乎无法体现其时间性、地域性、群体性、综合性的特点。使用价值更多表现的是非遗“形化于物”带给人们的价值,而这便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理论相悖。因此,本文采用经济价值与非经济价值这一分类。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体系包含经济与非经济价值两个维度。经济价值体现为其作为文化载体通过表演等形式直接为消费者创造的价值。而非经济价值则植根于遗产本身,难以直接货币化衡量,主要涵盖历史、文化、社会及审美等四大方面:历史价值,指其在社会发展或历史演进过程中所发挥的推动作用;文化价值,突出表现为其对文化传承、弘扬以及教育功能的承载;社会价值,不仅体现在增强文化认同与民族归属感、引发精神共鸣上,还能在创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助力构建和谐社会与推动社会进步;审美价值,源于其内在的客观特质,能够激发人们的审美体验并满足其审美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这四大核心价值类型,依据不同遗产的独特性,往往可以进一步细化为更多具体的价值层面。

2、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特性。

  1. 价值具有多元性,这从侧面折射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功能具有多样性,这种多元性可以体现在非遗历史认知、文化教育、艺术审美、社会精神以及经济价值等多种价值之上,多元性的价值特点也构成了非遗价值体系的多维度、多层次。
  2. 价值具有关联性,如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的关联性,正因为非遗是历史的见证,时间的悠久不断丰富其文化价值的内涵,这种关联性也表明了在对非遗进行价值评估时不能将各类价值简单地相加,而是要考虑各类影响因素的占比。
  3. 价值具有相对性,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非遗,其价值不存在可比性。这主要是因为非遗价值会受到外界各类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价值的内涵与大小极其不稳定,而这也意味着在对非遗进行价值认定与价值评估时,会因为时代的发展进步以及人们对非遗价值认识的不断深入而发生变化。

三、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方法

(一)传统评估方法在非遗价值评估中的局限性

1、成本法的适用困境。

作为会计领域的核心评估手段,成本法通过核算资产重置成本并扣除损耗来确定价值。但其存在双重局限:一方面需持续调整物价变动因素,另一方面依赖详实的历史数据支撑。尤其对于起源久远、内涵流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成本数据往往不可考,且专项资产评估的繁琐流程也不适用于非遗这类特殊文化资产。最重要的是非遗价值的损耗无法准确衡量,尤其是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其特殊的类别属性,无法将该项遗产技化于物,从而导致难以定损。

2、收益法的实施障碍。

该方法的有效性建立在三个关键假设上:可预测的使用年限、可量化的货币收益及确定的折现率。然而非遗普遍缺乏稳定交易市场,其存续周期难以预估。更本质的矛盾在于,许多非遗项目的价值难以货币化,如艺术审美价值、科学教育价值、社会精神价值等,这些价值体现在对大众的情感渲染、情操陶冶、文化认同、认知提升以及民族力量凝聚之中,往往难以衡量。总体来说,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特性与收益法要求的量化前提存在根本冲突。

3、市场法的匹配难题。

虽然市场法通过参照物对比简化了评估流程,但其依赖两个刚性条件:成熟的交易市场和活跃的标的资产。民俗类非遗普遍面临认知度低、普及力小、流通性差的问题,加之地域文化差异导致的不可比性,使得市场参照体系难以建立。

综上所述,传统评估方法无法满足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需求,基于非遗的价值特性、文化属性等原因,灵活的复合评估路径的选择更贴合实际,也更具科学指导性。

(二)民俗类非遗价值复合评估路径

1、评估方法适用性简述。

在对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价值评估时,需注意方法论的创新需求,传统定量方法在非遗评估中显现出结构性不适配,需要构建融合定性与定量的多维评估框架。定性评估通过大众评分实现价值定位,但需结合定量分析才能形成开发保护传承决策依据。具有双面性的层次分析法与突破性质的条件价值法的结合才是最佳选择。层次分析法的双面性主要体现在其核心逻辑是通过构建层次结构模型、构造判断矩阵及一致性检验,将专家经验转化为权重指标。这种混合分析法擅长处理指标复杂的系统问题,其通过专家赋权建立层次模型的特点,既能克服数据缺失困难,又因主观依赖性导致结果可能偏离实际,更适合作为价值排序的参考工具。条件价值评估法的突破主要体现在构建假想市场的前提,假想市场机制有效弥补非遗市场缺失,支付意愿调查能捕捉非经济价值,虚拟情境构建契合非遗无形特性。

2、复合评估路径。

基于传统评估方法的局限性及民俗类非遗的特性(如无形性、活态性、地域差异性),建议采用“多维动态评估模型”,具体路径如下:

(1)混合评估框架的构建。定性层方面,沿用层次分析法(AHP)对非遗的文化价值、社会认同度等软性指标进行权重排序,但需引入“德尔菲法”优化专家主观性,通过多轮匿名打分降低个体经验偏差。定量层方面,结合条件价值评估法(CVM)时,需设计科学的支付意愿(WTP)问卷,例如虚拟场景模拟,为受访者提供非遗保护的具体情境(如“传统技艺失传风险”),增强支付意愿的真实性。

(2)地域修正系数。根据非遗流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支付金额的折算比例,避免数据失真。

(3)动态修正机制的引入。时间维度:设立“价值衰减率”指标,反映非遗因传承人减少、受众老龄化等因素导致的潜在价值变化。例如,可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濒危性评估”框架。空间维度:针对跨地域非遗(如端午节习俗),采用“文化辐射半径”模型,评估其在不同地区的价值差异性。

3、复合评估路径局限性与注意事项。

因在使用复合评估时离不开问卷调查,从而容易出现主观因素引起的评判误差。因此,需重点控制三大误差源:问卷设计偏差、样本代表性和文化认知差异,而这些误差可通过本土化改良提升评估效度,如在使用条件价值法(CVM)时需避免过度货币化非遗的精神价值,需在问卷中强调“支付意愿”的文化保护属性而非商业交易。另外,技术的补充不可或缺,引入大数据分析(如社交媒体非遗话题热度)作为AHP 的辅助数据源,减少专家依赖。

综上,本文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评估的意义引申到对非遗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重点为民俗类非遗价值评估。通过对传统方法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传统方法已经不适用于民俗类非遗价值评估,结合民俗类非遗特征及价值特点,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更加科学的评估方法体系,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更贴合非遗价值评估特点,复合评估路径选择相较于传统方法更具科学指导性,既符合政府管理需要,又满足经济开发需求,从而推动民俗类非遗的传承与保护。但本文对其价值分类这一模块的研究还是有限,该类方法并不完全适用于所有民俗类非遗价值评估,需要结合被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对方法进行优化改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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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金鹏.文化遗产科学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7.

[4]Ross GS.Developmentversus Preservation Interests in the Making of a Music City:A Case Study of Select Iconic Toronto Music Venues and the Treatment of Thei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Valu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roperty,2017.24(01).

[5]张希月,虞虎,陈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旅游开发价值评价体系与应用———以苏州市为例[J]. 地理科学进展,2016.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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